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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cfp供给图
摘要
以前是“解决案件,轻视保护”,特别是在进行“严惩”的时候,也有“规定期限解决案件”“杀人一定会破裂”的口号。 另外,也有案件解决业绩的审查,案件解决后被鼓励,案件还没有决定,被授予“英雄”称号也不正常。 一个案件,公安说破案也数不胜数,但案件最后判决破裂了,所以至少要以法院的判决生效为标准。
今天,备受瞩目的呼格吉勒模式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先生。
冤案发生的五大原因
中国青年报:从湖北祥林事件、河南赵作海事件、浙江张氏叔侄事件到刚被判无罪的呼格吉勒图案、山东高院复查的聂树斌事件,长期以来冤案一直备受舆论关注。 你认为冤案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从典型的冤案来看,总体来说,我认为第一个原因有五个。
第一是搜查阶段的狱警强迫。 酷刑与领导人破案的压力有直接关系。 从大部分平反事件来看,没有一件事件不需要酷刑,特别是杀人和暴力犯罪的杀人事件。 比如读斌事件,对强迫酷刑有具体的描写。 另外,也有威胁,使用比较广泛,当事人不承认,所以使用他的家人进行威胁。
二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的关系不正常。 三机关的分工本来就互相制约,但分工混淆,制约不足,往往连制约都没有。 例如,有些案件是领导调整的,一调整,三机关就等于共同判决案,只谈合作,无视制约。 余祥林事件,赵作海事件就是这样的。
第三,在证据解体中,很多时候不重视实物证据,不是严格掌握说明标准,而是在理念上“加重打击,减轻保护”,从而降低了说明标准。 比如明明有矛盾,却认为可能性很大,作为证据就足够了。 但是,对冤案,我们的要求是零容忍,强调案件应该查明事实真相。 所以,只有看到自己的评价子不符合客观真相,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罪。
第四,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部门在掌握说明标准,包括法院方面,没有坚决贯彻“没有疑义”,而是“疑义轻,有余地”。 “留有馀地”可以保证好的杀人,但不保证好的判决,不冤枉。 所以赵作海事件这样的情况出现,会被定罪,但不会杀人。 这个问题也很严重。
理论上,疑义罪确实没有放任犯罪的风险。 事件最后,证据并不是越来越多,但事件还不清楚,有疑点。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兼顾了,只能选择放任还是不当。 每个事件都不能查明事实的真相,所以到此为止,必须实行“疑义无根”的要求。 但是,如果我们的司法部门不能下定决心,最终结果是“疑义很轻”。
第五,律师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事务员不尊重律师,不观察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权利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在纠正这些冤案和编造的错误的过程中,律师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事务员必须听律师的声音,注意是否指出事件的不完备。
中国青年报:“限期解决案件”“杀人案件一定解决”的口号有问题吗?
陈光中:以前是“破案,轻保护”,特别是在“严惩”的时候,也有“按时破案”、“杀人一定会破”的口号。 另外,也有案件解决业绩的审查,案件解决后被鼓励,案件还没有决定,被授予“英雄”称号也不正常。 一个案件,公安说破案也数不胜数,但案件最后判决破裂了,所以至少要以法院的判决生效为标准。 你们说破案了,公开软文,大加表扬,但我法院还没有审查! 这样就没有回游的馀地了,法院也会受到压力,也是冤罪的原因。
冤案的纠正在哪里
中国青年报:为了防止冤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司法制度整套起作用吗?
陈光中:我有制度性的问题。 例如酷刑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禁止,刑法也规定为犯罪,但制度不完善,没有采取防止酷刑的具体措施。 这是因为被禁止。
1996年,我们规定“无疑惑之罪”,年复一年地改编,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完整性。 例如,对酷刑采取小组打击的预防措施,人抓住后,立即送往看守所,审判必须录音、录像等。 例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坚决贯彻有无疑义、完全纠错机制等。 但是,完全之后,狱警强加的问题还有漏洞。 比如,在看守所受刑逼供很难,但有时会利用去现场找凶器、找证据、现场识别的机会,以各种名义把嫌疑犯带走,在外面受刑逼供。 出了看守所,不使用录音和录像,而且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容易受到酷刑。
这么说吧,不管制度多么完善,也不是完全天衣无缝。 人想要钻制度的空子,制度中总是可以钻空子。 没有完美的制度,关键是制度的完整性,是加上人的思想意识的变化。
中国青年报:应该纠错的冤案有那些类型吗?
陈光中:现在我们需要纠正的情况大致分为四种。
第一个是“真凶再现”。 呼格吉勒图案最典型。 聂树斌事件还没有结果,也可以说发现了“真凶”。
第二个是“死者回来了”,被杀的人活着回来了,被发现了,冤罪也是钉子。 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要说哪一个,最好订正一下。
三是判决还没有生效,不是典型的冤罪,但上下拖动,拖了好几年。 比如李怀亮事件,念斌事件,判决没有生效。 严格来说,这不是冤枉,没有定罪无罪的人,但他也受到了冤枉多年。 这是纠正,责任比较小,但也有酷刑等责任。 这两年纠正的冤案首先是这三类。
第四,判决生效,没有发现真凶,死者也没有回来,但当事人提出证据不足,继续诉说案件。 这种情况,现在很难纠正,但是现在的重点也没有放在这里。 有人判刑后申诉,也有人在牢里继续申诉。
现在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典型纠正例子,但在这样的案件中,有些确实是冤案。 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该认真负责,自主审查,组织力量逐步展开调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确实矛盾,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是否有冤案的可能性。
中国青年报:冤案的纠正在哪里?
陈光中:事件纠正困难,观念上与害怕放任罪犯有关,但这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第一,还是在纠正后,会发生对搜查员、起诉者、审判员的追责问题。 特别是在搜查过程中办事员的责任问题,害怕剥夺他已经获得的奖励,害怕影响他的将来,追究他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有些领导干部不直接处理案件,也没有直接责任,但还是考虑结果问题,本部门发生不顺利的事件怎么办? 所以,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成了真凶,还是很久没压在那里了,第一抵抗就在这里。
中国青年报:对于犯案的办事员,应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陈光中:追究责任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不追究,也不能乱追究。 必须以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制度为标准。
其中有两种情况,应该追究事务人员的责任。 一个是法律明明规定了,你却犯的,这是徇私枉法。 另一个是职务疏忽,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处理案件的情况也要追究。 但是要注意追究责任也应该依法工作,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实事求是。 否则,我们的办事员不能发生任何事件,不合适。
十八大以来,对冤案的底线是“零容忍”
中国青年报: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某刑事案件结束,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执行死刑,然后真凶再现,说自己是这个案件的犯人,那么在此之前审理结束后执行的案件怎么解决?
陈光中:我认为应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尽快重新调查。 但是现实中有各种各样的想法。 特别是当时的办事员,现在可能在不同的职场。 例如,呼格事件很明显,当时事件的领导人现在晋升为当地公安局副局长。 其他事务组的成员,大小都是官员,除了退休的老人,很多提拔到一定的指导岗位就会抵抗。
十八大以来,强调纠正冤案,对冤案的底线是“零容忍”。 必须让所有市民感受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报:对于冤案纠错“可以拖”的问题,应该有硬性规定吗?
陈光中:目前没有具体、刚性的规定。 法律上没有。 司法解释中也没有。 我想现在结合呼格案,制度上应该有规定。 比如发现真凶,发现明显的矛盾,必须规定期限开始调查,用不了那么久。 呼格案确实太长了,我觉得不应该。
中国青年报:关于“真凶”,我该怎么应对?
陈光中:赵志红承认自己是真凶,尤其要结合当时的勘查现场、法医鉴定受害者尸体等综合资料。 只有供词没有其他证据才能被定罪。 细节不清楚,就无法断定。 即使其他罪名值得死刑,他也不清楚这个罪名,也不能判决。 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只要能判断他是真凶,就可以说他是真凶。
中国青年报: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疑惑之罪”到现在,你认为在社会认识上,近20年发生了什么变化?
陈光中:“从来没有疑义罪”包括放任犯罪的风险,这个风险由国家承担。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绝对没有疑罪”,反复讨论,认识不一致,决心加入到最后。 写已经不容易了,但要贯彻更难。
经过这几年的变化,“疑义从无到有”实际上发展为“疑义从轻”,司法机关犹豫不决,打折贯彻,现在坚决回到“疑义从无”,可以说是理念的进步,也是司法的进步。
标题:“刑诉法学界泰斗陈光中:“命案必破”口号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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