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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昆明12月21日电(王艳龙)记者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业新闻发布会获悉,怒江州前副知事和新民在监狱服役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申请减刑时,法院裁定不减刑。
新民,女,去年1月担任云南省怒江州副知事,去年6月因涉嫌接受巨额贿赂而被捕。 其职务方便,收受贿赂460.214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328.79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89万元,被临沧中院判处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征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不追缴289万元。 该犯入狱后仅履行了30万元没收财产刑,还没有缴纳289万元违法所得。 另外,囚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的管理,从监狱被降为严格管理级别的罪犯。
在处理昆明中院和新民减刑事件时,其审查表彰是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但该犯不积极归还赃物。 不认定其“确实有悔改表现”,不减刑这个犯人。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处罚执行制度,对被处罚的犯罪者,在处罚执行期间,根据他的悔恨表现、改造情况和社会危害性适当调整原判处罚,鼓励犯罪者更好地改造,尽快重返社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说,对贪污、贿赂、渎职等与职务利用有关的犯罪,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是重要的打击对象。 因此,这种犯罪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和云南省的实施细则被严格审查,严格解决大致是因为与其他一般犯罪者相比,这种犯罪者的减刑间隔时间变长,减刑幅度降低,假释条件提高了。
另外,杀人、强盗、爆炸、黑社会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者犯罪情况差,结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大,法院反复严格掌握减刑和假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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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云南怒江州原副州长和新民申请减刑被裁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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