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229字,读完约11分钟

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集资、非法出售“飞单”...这就是当前私募股权行业融资的混乱。

在混乱的背后,私募行业的规则体系还不完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监管不力,违规成本低,这使得一些私募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徘徊在灰色地带。同时,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极其不对称,这也导致非法私募机构频频得手。

没有规则,你不能做一个正方形。上周五,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面对上述混乱局面,确立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行为规范,规划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行为路径,约定了募集机构的六项义务,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

可以说,被业内称为“最严格”行为标准的《募集行为办法》,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的自律提供了依据,将引导募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这只是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构建的私募股权基金“7+2”特别自律规则体系的一部分,后续的自律规则将陆续出台。相信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和事后自律机制的逐步加强,之前发展迅猛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将迎来规范化的长期发展。

揭露招聘过程中的四大混乱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做出了明确的原则和底线要求,但从我国私募基金注册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治理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日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

毫不夸张地说,非法筹资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混乱的根源。据权威统计,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处理了236起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向不合格投资者集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大部分都发生在筹款过程中。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民间集资过程中存在四种违法行为。

第一类是宣传或变相宣传。在处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与行政对接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公开或变相公开私募基金产品,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账户、员工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类是私募股权基金推广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其中,私人筹资机构将投资者与管理者的角色混为一谈,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并以有保证的收入吸引投资者。

“尽管许多私募股权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他们缺乏法律和投资知识,无法辨别虚假宣传和招募相关人员的诱惑。”该负责人指出,一旦基金产品存在投资失败、赎回危机等风险,由于招募者的陈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缺乏证据,很难保证此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

第三类是从不合格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个别集资机构“只集资不看人”,将私募基金卖给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甚至向不合格投资者集资,给投资者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

第四类是一些员工非法出售“飞机票”。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相关环节中,有部分员工未经正式授权从事募集活动。一旦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暴露,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将受到阻碍。

此外,更严重的后果是,私募行业缺乏规范的指导,给了犯罪分子以私募为幌子非法集资的机会。非法私募混淆了受众,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个人权益,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破坏了私募行业成长的基础。

挖掘混乱的深层原因

从筹资的混乱中寻找共性,上述负责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在筹资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筹资和管理的权责不清,二是缺乏监管。

在私募股权行业,因筹资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一些机构表示,投资者经常质疑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和想法,甚至在产品净值波动时直接向管理者抱怨,这使得双方难以保持合作。委托理财机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控制和产品推广过程中的责任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资金筹集和管理权责不清”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经理遵循不同的投资理念,采用不同的投资方式,有着不同的投资风格。投资者需要选择自己的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经理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但是,一些委托理财机构在销售费用的诱导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但在基金投资风险发生后,以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为由,不承担理财和信息披露的责任,使投资者承担最终的道德风险。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民间资金筹集过程中缺乏监管。在现行《基金法》和《私募股权办法》的框架下,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机构需要履行识别和确认合格投资者的义务和更高的受托责任标准,因此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监管要求应该比对公共基金的监管要求更严格。

但是,目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才能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私募基金的销售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私人融资主要是由经理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的。在缺乏相关法规和处罚的监管环境下,融资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受托责任和投资者适宜性审查的转移和混乱,管理者应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此外,招聘机构的责任也没有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有效防止其非法招聘活动。在侵犯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后,缺乏有效的回收和救助机制。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非法和非法私募已被多次禁止。一方面,原因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完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监管,违法违规活动成本较低,导致一些私募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徘徊在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对《基金法》和《私募办法》框架下的现行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对私募的相关指导。此外,投资者教育不足和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信息极度不对称也是非法私募机构成功的重要原因。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发布了最严格的招聘行为标准

从资金筹集到登记备案,再到投资运营...算上私募基金的每一个环节,可以说筹资是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对筹资行为的监管是防范非法私募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监管在事件中的重要体现。

目前,在各种集资活动都比较混乱的情况下,《集资行为办法》的颁布正是时候。通过七章四十四条具体措施,确立了民间集资行为的规范,规划了行业集资行为的路径,明确了民间集资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规范民间集资市场的自律提供了依据,引导集资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机构的两种类型,即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股权基金。

同时,招聘过程必须按照三个层次循序渐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向非特定对象公开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经理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问卷完成具体目标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具体目标宣传推广具体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最后,筹资机构只有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能签署基金合同。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此外,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办法》对筹资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

首先,在非特定对象组中,通过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问卷调查,选择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其次,根据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要求,针对具体目标引入与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又暗示风险;四是筹资机构必须对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投资者在签约前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明确禁止非法分拆和转让;第五,投资冷却期是强制性的。在投资冷却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有权在冷静期终止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确认成功后才能使用投资资金。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募集行为办法》对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买者负责、卖者负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种方法的正式生效时间是7月15日。该负责人强调,在从公布到正式实施的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执行行业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私募将欢迎标准化发展

从证券基金业的发展过程来看,要取得长足的进步,必须走规范化、合规化的道路。我国私募基金没有行政审批,而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意味着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在事件发生期间和事件发生后负有重大的监管责任。

“不要忘记你的主动心态,这样才能达到你的最终目标。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能‘私募’,谁来‘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起点。”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和完善“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仅对于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特许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的魔咒十分重要,也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现实保障和核心支撑,也是行业自律的尺度和尺度。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在这种自律思想的指导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框架在过去的一年中逐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自律规则也初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此次发布的《募集行为办法》只是中国私募股权行业自律规则体系“7+2”的一部分。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报道,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发布了《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招募行为办法》,即将发布《合同指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和完善中,正在修订《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协会将以自律规则为出发点,通过登记备案、分类公示、自律检查、纪律处分、黑名单和信息共享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和加强事后自律监管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的公告》,协会近日对金钟赛富、金钟新安、中投金辉等三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进行了惩戒,并公开谴责了相关责任人,将其列入黑名单。

中国基金业协会强调,对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司法调查无法正常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快处理并加大处理力度,并采取公开谴责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增加黑名单、撤销或取消注册等措施。,从而不断净化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标题:“最严”行为标准遏制募集乱象 私募向规范化路径更进一步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6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