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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任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依法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行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目标、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政策要求。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明确

“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独立地确定贷款的抵押率、额度、期限和利率,简化贷款程序,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借款人需要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目的,如农业生产经营。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产权登记发证、流通交易平台建设、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并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本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靠职责分工,做好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评估工作。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明确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项目依法安全规范开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分层次发放规模指标。抵押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不得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利。

《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等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大对开展两项贷款业务成效显著的贷款人支持农业再融资的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两笔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金计提和贷款分类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合理确定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明确

《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需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行使抵押权,贷款人应结合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通过贷款重组、有序结算、房地产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品的收益应由贷款人首先支付。原则上,受让方的范围应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

标题: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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