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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经三年了。

近日,由尚泉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众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出席了会议。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1996年首次修订,时隔16年后于2012年再次修订。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程序的法制化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此次研讨会表明,律师行使刑事案件辩护权仍然困难重重。

律师会议有了显著改善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凭“三证”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阅读文件。

根据尚泉律师学院500多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数据,律师会议和阅卷有了明显的改进。

其中,75.2%的看守所可以在律师提出申请后立即安排面谈,90%以上的看守所不限制会议时间,80%以上的看守所不限制会议次数。然而,只有17.5%的调查人员或拘留中心人员陪同或干扰了采访。此外,77.9%的辩护人表示,在检察机关阅卷不存在任何障碍。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勇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努力,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保障会见权方面做了很多改进。许多地方已经能够制作电子文件,律师可以在他们到达时复制它们。

然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磊认为,一些特殊案件需要改进,比如一些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律师很难见到犯罪嫌疑人。

孙长勇还认为,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于调查和取证的规定很模糊

律师调查取证难是本次研讨会反映的一个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在调查阶段是否有权获取证据,而现行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在律师调查取证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延续了1996年的规定,可分为“自助”和“申请”两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预防刑事错案、假案、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进一步说明,“辩护人应当申请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应当予以准许。”

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申请”取证的困境。一些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门槛太高,程序繁琐,这使得他们常常无缘无故地拒绝。

此外,《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规定了律师伪证罪,也给律师获取证据带来了较高的执业风险。根据陈光忠的说法,正是这种风险使得律师们不愿取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在调查阶段“有权调查”是个问题,但需要考虑。

“调查阶段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调查应该有针对性,针对的是案卷材料,而不是嫌疑人的陈述。”他认为,律师的主要调查对象应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及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执法情形。

“如果我们不深入思考和研究这些问题,只看律师是否调查过它们,就会有偏见。”顾永忠说道。

证人出席率很低

证人出庭质证也是研讨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我们的证人出庭率太低了。"陈光忠说,虽然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中国的数据低于预期,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没有不为证人出庭提供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他可能被拘留长达10天。

“但三年来,我没有看到任何法庭强迫证人出庭,也没有看到拘留10天不出庭的情况。”全国律师协会成员钱列阳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院长徐冰认为,证人出庭难有两个原因:

“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不明确,也就是说,如何评价在调查阶段不出庭的证人所作的书面证词不明确。”徐冰说,他试图推动证人站在法庭的第一线,但最终失败了。“这非常困难,缺乏法律层面的顶级设计。”

此外,在每一个诉讼环节都缺乏对出庭证人的评价机制。“证人出庭公诉存在数额问题,司法人员注重绩效考核和工作,但现在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不涉及这个问题。”。徐冰说道。

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在外。

但问题是“刑讯逼供”的广义表述不能为实践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徐冰对两个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的案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3.2%能在申请时提供线索材料;1.3%的合议庭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有合理怀疑;6%的合议庭启动了排除程序;6.7%的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说明了证据来源的情况;法院排除了6.2%;排除非法证据后,0.1%的无辜者被判刑。

新刑诉法实施三周年 辩护权利保障仍待完善

“这一比例很低,反映出排除非法证据仍有困难,但不一定意味着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越来越少。”徐冰说道。

徐冰认为,难以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是刑事诉讼参与人缺乏对相关知识和程序的理解和掌握。至于被告和辩护人,收集的线索和材料不到位。检察官和法官仍然过于依赖被告人口;无证据的犯罪嫌疑判断规则不能内化于内心,犯罪嫌疑轻、犯罪嫌疑轻的立法理念在执法中依然顽固存在。从实践的总体情况来看,治安检查法的相互配合多,相互制约少,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有待加强。

新刑诉法实施三周年 辩护权利保障仍待完善

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242条具体规定了上诉权。然而,在实践中,行使上诉权有许多障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室副主任罗说:“要加大核实和纠正力度。”

罗说:“近两年来,公诉机关在上诉过程中为纠正错案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我们希望在侦查和公诉中避免错案,使当事人少受冤屈。”

标题:新刑诉法实施三周年 辩护权利保障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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