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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者参与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4号),明确了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开展“沪港通”相关业务。

本指引整合了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沪港通”的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运营人“沪港通”的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适用范围扩展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互联机制,包括“深港通”。此外,深港通开通以来,港股通有两条买卖渠道,投资者在港股通交易中可能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披露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香港沪港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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