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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社会身份信息,如沟通方式、财产状况、家庭信息和健康状况,已经成为随意买卖的‘商品’,导致公民遭受无休止的骚扰,甚至受到邪恶势力的勒索和威胁。”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谴责了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

左世忠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非常有限,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概念不清,立法规定零散;第二,层次不同,大多数是无效的;第三,适应性差,不系统,不完整;第四,权责不清,缺乏协调。对此,左世忠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

对于立法内容,左世忠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除了公民的姓名、地址、电话、职业、教育背景和其他信息外,指纹信息、交通信息、dna信息和健康信息也应纳入保护范围。

其次,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主体。他认为,负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分为负责人和负责调查和处罚的人。前者包括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后者可以是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同时,应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左世忠建议,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处以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贷款、投资、经营和购房。他们甚至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涉及许多行业和部门。他认为,为避免职权重叠或职责不清、争权夺利或推卸责任,最好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共享信息技术成果,及时准确掌握动态信息,为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标题: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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