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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登记制度改革授权决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但这并不是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启动的起点,实施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时间将在相关制度完成后提前公布。
从2015年开始,资本市场上的政策层出不穷。从3月份发布的《关于优化并购的意见》,到5月份发布的《关于改革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再到7月份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发布的各项救市政策,如果上述制度是股票调整,那么12月25日国务院授权的股票发行登记制度可以称为制度创新和新的制度供给。
从公布的草案来看,注册制度改革的亮点是行业层次清晰,上市条件有所区别。
2015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创业板上市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允许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良好、尚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这是现有互联网和高科技领域选择海外上市的公司所采取的一项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此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也在吹风会上指出,要实现的目标应该是让这些企业以中国资本市场为主要上市场所。他们也可以在海外有第二个上市地,但主要的上市地应该在中国,只有发行和登记制度的改革才能达到这个目标。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是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词之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不同于以往的发行制度,这不仅是信息披露文件的不同,真正的重点在于信息披露背后的风险承担。
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一直是发行审核的重点。不同的是,在注册制度下,审计部门不再作出实质性的判断,也没有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相反,证券交易所引导发行人披露符合投资决策的有用信息,投资者独立判断信息并分析其投资价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彻底实现与海外发达资本市场同步的买方自足、卖方谨慎的市场理念。
分权是登记制度改革顺应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登记制度的改革不是时间流逝的产物,而是被决策层多次提及。市场必须发挥决定性作用。从原来承担审计责任的相关部门,有一个酌情空,并逐步向市场过渡,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独立选举委员会制度将会废除,并由联交所的上市委员会制度取代。
那么,注册制度能治愈资本市场的顽疾吗?这还有待观察。
首先,新三板现有的运作机制与注册制度无关。2015年11月,在关于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外汇会议上,一些市场参与者建议,登记制度可以借鉴新三板的经验。相关人士表示,新三板目前的运行机制与注册制度无关,所谓的注册制度改革只是针对a股市场。a股注册制度是否需要向新三板学习是另一个问题。
第二,注册制度能否解决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股价扭曲问题突出。大多数新股是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发行的,也就是说,二级市场的买家比卖家多。当二级市场低迷时,往往会采取减缓步伐或停止发行新股等行政干预措施,导致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长期失衡。即使实行登记制度,短期内仍难以公布发行价格。
最后,登记制度改革能否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注册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资本市场供给方改革的一大创新。然而,登记制度的改革并不一定意味着直接融资的比例可以增加。
例如,2014年,股票和债券融资为2.8万亿元(债券和股票融资分别为2.4万亿元和4,35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值,股票融资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然而,直接融资仅占社会融资总规模(16.4万亿元)的17.2%,而股票融资仅占2.7%。
同时,随着登记制度的改革,股票发行不再受行政控制,发行的自然权力得到释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融资规模将大幅增加,海外成熟市场仍可能出现失败。
未来,股票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潜力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激发和提升,这是多个系统同时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除了注册制度,资本市场的其他领域也需要配套改革措施跟进。
标题:万丽梅:注册制改革还需其他制度供给配套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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