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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管理制度的自我完善。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相关改革任务。11月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福对这一重大农村改革制度创新进行了深入解读。

“三权分置” 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

坚持农村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权分立”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平行分离。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这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格局。

韩长福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立”开辟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新道路。实行“三权分立”,赋予新的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爱积、净值、信息)内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权分立丰富了我们党的“三农”理论。“三权分立”实现了集体、农民承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土地权利共享,有利于促进劳动分工和产业分离,有利于土地经营权外流的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魅力,是习近平同志“三农”思想的重要内容。

“三权分置” 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

围绕正确处理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改革主线

“三权分立”改革注重正确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意见》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实行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发挥各自的功能和综合效益。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地位。要充分保障农民集体承包、调整、监督和收回承包土地的权利,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优势和作用,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要充分保障承包农民使用、转让、抵押和退出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得非法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出让。平等保护商业实体按照出让合同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确保其具有稳定的商业预期。依法保障企业法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以农代种等。,探索更有效的方式释放土地经营权。

给农民“物权和铁证”

“三权分立”,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此,中共十八大后,中央政府作出安排,全面开展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已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和49.2万个村庄实施了该项目,确认面积为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通过“确认权利,颁发铁证”,流入土地的承包农户和新的经营主体心中都有了一个底,流通时间可以更长、更稳定,从而使经营主体获得土地生产经营的长期预期。

“三权分置” 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

《意见》强调,要严格保护承包权,维护承包农民使用和转让承包土地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转让土地;在抵押担保中给予承包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需要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发放,赋予新的商业实体拥有、培育和获得转让土地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商业预期,并使其有信心进行投资,改善土壤肥力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意见》明确了承包农民和新的经营主体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有效避免和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保障了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标题:“三权分置” 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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