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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辩发〔〕十八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征得国务院同意,现在请你们印发,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年3月27日

(这件事是公开的)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方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多层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确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法适用的单位和职工范围与单位经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养老金费用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养老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利润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养老金基金使用个人账户方法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际费用的积累。 对于财政全额支付的机构,机构缴费采用机构提供的消息收费方法,每年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收费利率计算利息,员工退休前,本人职业养老金账户的累计储备金由同级财政支付资金记录 对支付非财政全额的机构,机构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积累在实际账本上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施市场化投资运营,根据实际利益计算利息。

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要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大体,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方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公司缴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养老金个体账户的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养老金个人账户。

职业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利润按规定计入职业养老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职工变更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一起转移。 员工升学、入伍、失业期间或者新员工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者公司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体账户由原来的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机构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公司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起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选择每月享受职业养老金待遇的方法。 无需一次性再利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就可以根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享受相应继承权的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发行职业养老金月待遇标准,选择直到结束,职业养老金个人账户的 本人选择其中一种接收方式后不变更。

(二)出境(境)定居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的要求一次不向本人重复支付。

(三)员工在职死亡,其职业养老金个体账户馀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养老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办理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者,选择必须负责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管理者,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委托关系明确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与投资管理者和管理者拥有的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不得转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法的执行情况。 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法而发生纠纷的,职工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法自年10月1日起实施。 已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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