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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董柳表示,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巡查大队原政委王景臣在担任看守所所长期间,为商人承包看守所小卖部的供货业务方便,先后5次收受贿赂58万元。 广东省高院最近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王景臣犯受贿罪12年的一审判决。

【要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王景臣受贿58万 被判12年

今年51岁的王景臣从2003年11月开始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所长。 2004年,本所选定管理拘留人员零售部的王某为零售部供应商唐某。 2006年5月,唐某为承包零售部供应业务,委托王某向看守所领导签订采购合同,每月将部分利润分给王某,向王某交付现金10万元以沟通关系。

【要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王景臣受贿58万 被判12年

王某在那里找到了王景臣,王景臣于同年6月30日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宝安区西乡鸿运商店签订了一年的采购合同。 王某事后赠王景臣现金八万元。 该合同到期后,王景臣于2007年6月30日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更新了一年的采购合同。 2008年1月,王景臣以借款的名义向王某索取款项。 之后,王某通过母亲的银行账户转入王景臣的账户20万元。 王景臣一直没有还。

【要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所长王景臣受贿58万 被判12年

王景臣又于2008年12月1日代表看守所与唐某企业签订了10年采购合同,王景臣为此领取了人民币30万元。

汕头市中院一审认定王景臣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了人民币58万元的财产。 王景臣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在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健龙

(原标题: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前所长王景臣受贿58万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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