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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探源死缓制:变更立即执行标准,修订三次提高阈值

曾经备受瞩目的南京“西堤国际杀人事件”报道了新消息。 据最近的媒体报道,迄今为止被死缓判处死刑的吉星鹏很可能在缓刑期间在监狱暴力伤害其他犯人,破坏监督管理秩序,面对死刑执行的结果。

死缓是中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自《死缓》写入我国刑法以来,被宣告死缓的犯人大多被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执行死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情报( thepaper )整理了“死缓执行死刑”的事件,执行死刑的犯人在缓刑期间,也有故意伤害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人。

访问的法学专家说,多次修改的刑法提高了死刑执行的门槛,“情节恶劣”成为死缓囚犯再次犯罪后执行死刑的重要标准。

很多死缓犯人被减刑,被枪毙者“多次提醒都不改”。

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定,吉星鹏结婚后怀疑妻子与别人染色,两人矛盾。 年4月25日,吉星鹏喝酒后与妻子祁某发生争执,拿着菜刀、水果刀刺伤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数十次,因祁某大出血死亡。

吉星鹏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多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两人受轻伤。 南京市中院今年11月下旬因破坏监督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吉星鹏的情况不好。 判决生效后,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被告人吉星鹏执行死刑。

【要闻】媒体:死缓系我国独创 死缓犯大部分获减刑

据紫牛消息,现在吉星鹏正在上诉,这个判决还没有生效。

“这是罕见的,他太珍惜自己了。 ”北京律师周兆成说,中国对被判死缓的犯人首先有三个解决结果: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被减刑为无期徒刑。 建立重大功勋的表现故意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情节不好的,向最高法院请求批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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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情报检索审判文件网报道,自2008年公开以来,各地法院向最高法院请求批准死刑的案例有433件,其中犯人在宽限期内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只有2件。

其中案例发生在浙江省。 200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因强奸、强盗、诈骗被浙江省高院判处死刑,晚执行两年。 缓刑期间,陈某在看守所内看电视,和同屋的人在电视人物的出生地吵架。 陈先生使对方鼻骨骨折,受了轻伤。

浙江省高院于年12月作出二审裁定,陈某在缓刑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受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际上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被告人陈某执行死刑。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南。 根据判决书,株洲市男高明强奸了5名女青年,数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2000年2月在湖南省高院再审,高明死刑判决,立即执行。 这个惩罚的理由之一是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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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报道中,还有两个类似的例子。 其中包括伤害监狱,管教民警。 山东男子朱某因强盗罪被江苏徐州中院判处死缓。 在监狱服刑期间,朱先生拿着劳动工具刺伤了监督管理的民警,受了轻伤。 年8月7日,朱先生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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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披露的事件发生在贵阳。 据贵阳情报网报道,一名男性因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被判死缓,入狱不久,与另一名囚犯在打乒乓球时发生争执,一下子伤害了对方。 年11月经过最高法院的讨论,贵阳市中院对该男性执行了死刑。

“死缓”是我国的独创,三次编纂提高死刑门槛

“死缓”是缓刑的简称。 我国刑法规定,对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宣布缓刑两年。

“应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罪犯应该判处死刑。 其次,不需要马上执行。 ”周兆成律师说。

中国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师大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介绍说,“死缓”是我国的独创。

根据中国共产党情报网的资料,中国共产党中央于1951年5月10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 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毛泽东同志在拟订会议决议时提出了重要指示。 他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应该区别对待,“有血债,损害国家利益最严重的是坚决执行死刑。 没有血债,损害国家利益达不到最严重水平的,判处死刑,延期执行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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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的《刑法指导大体草案》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死缓制度。 根据1979年实施的刑法第43条,对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则判处死刑,宣布缓刑2年,规定“进行劳动改造,看今后的效果”。

彭新林表示,1979年的刑法关于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条件,定性为“抵抗改造,情节恶劣,验证属实”,但之后,为了减少惩罚的任意性,1997年的刑法将相关表现定为“故意犯罪,验证属实”

“后来,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点问题。 只要死缓犯人故意犯罪,即使是轻微的诽谤、侮辱,也有批准死刑的地方。 我有机械化司法的嫌疑。 ”。 彭新林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年的刑法修正案(9)中,将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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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三次立法的编纂,目的是提高因死缓变更而执行死刑的门槛,提高这种变更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彭新林说。

变更死缓执行死刑,如何定义“情节恶劣”?

彭新林认为,与国外“终身监禁”等处罚措施相比,“死缓”体现了中国刑法的结构优势,符合中国的实际。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中死刑太重,生刑太轻,存在结构性问题,死缓成为生死惩罚期间的填补和过渡。 ”。 彭新林认为,死缓制度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贯彻刑法的适应,也有利于死缓囚犯的改造,“能发挥特殊的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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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9次修正的刑法,在“死缓变更”的表现上更确定、具体,第50条规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经常受到好评。 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不好呢? ”。 彭新林说,关于死刑变更的一环“情节恶劣”,中国现在与司法解释无关。

周兆成律师认为,“情节不好”应以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为核心,综合评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手段、结果等,以及服刑期间的整体表现。

责任: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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