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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世界上最严重的54次自然灾害中,有8次发生在中国。从1990年到2015年的26年间,中国每年约有3亿人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最近,许多暴雨造成了洪水,但保险产品的损失,如洪水和冰雹灾害,使许多受影响的人无法弥补他们的损失。面对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如何有效发挥保险在减灾救灾中的特殊作用?
首先,完善保险机制是规避的基础。虽然因灾返贫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救灾体系不完善。在这方面,外国要求强制购买灾害相关保险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国家强制洪水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它已经发展出一条与灾害相关的保险有法可依的道路,并从自愿转变为强制。保险是美国救灾机制的核心。由于投保人数比例较高,灾害造成的损失几乎全部由保险公司解决,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中国能否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灾害相关保险,有效解决因灾害而返贫的问题。中国的防洪法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洪水保险”。然而,到目前为止,统一的保险机制尚未建立。第二,要完善我国的灾害社会救助,必须加强立法,避免救助的随意性和临时性。除了制定救灾法、农业保险法等实体法外,还应制定社会救助程序法和地方实施细则。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突发性巨灾风险、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的特点,仅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损失保护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引入一揽子机制。第三,完善保险机制,避免因灾返贫。国家可以为此提供财政支持,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专项保险基金;风险可以通过行业内的联合保险和相互保险来分散,再保险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我们可以利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销售衍生产品,化解风险。
其次,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支持作用。在新经济常态下,许多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困难,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要创新观念,增强对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认识,树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好预算管理,加快相关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制定计划时,要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要建立统一的标准。经过科学计算和研究,地方财政困难和调动积极性的关系应该得到更好的平衡。要避免因政府财政补贴比例过高而导致的参与者依赖性思维,要结合基层实际困难,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同时,它应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性。
第三,保险公司应该加快推出更多的公共产品。最近推出的城乡住宅地震灾害保险不是第一个灾害保险。农业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涵盖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疾病、虫害和鼠害的保险办法,并将部分地区的气象指标、农产品产量和赔偿标准联系起来,为减灾和减少损失提供了有利的参考。
众所周知,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代表着人们私有财产的积累能力,也代表着他们对原有财产的依赖程度。这种依赖性决定了对保险和补贴的需求,而财产的积累能力决定了他们的保险能力和水平,这就要求不同的地方政府在购买灾害保险中的公共物品时承担不同的补贴,这与公共物品的本质是一致的,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并不冲突。随着抗灾减灾能力的提高,灾害发生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降低,相应的保险费率需要相应调整。在区域层面实现对灾害发生概率、灾害造成的损失、受灾人数等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使区域公众对需要购买的公共产品有更深更直观的理解,这也是由公共产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决定的。因此,除地震灾害外,增加更多具有灾害风险的公共物品可以减少灾害对人民财产的损害和影响,提高政府救灾减灾的效率。
最后,建议在巨灾保险运营中建立公私合作,明确市场的主导作用,并给予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充分的自主权和创新空;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投机或道德风险,充分调动市场自身力量应对巨灾风险。同时,为保证市场力量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在巨灾保险的发展中发挥必要的“保姆”、“警察”和“超额损失分担者”的作用。例如,在发展巨灾保险时,政府应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扩大巨灾保险产品对投保人的吸引力,并通过税收优惠和新产品审批的方式吸引私人保险公司参与提供巨灾保险产品。
标题:有效发挥保险在减灾救灾中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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