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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中国证监会最近对公司债券的日常监管做出了回应。中国证监会表示,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平、程序合规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可以参与承销公司债券的认购。承销机构自行参与认购的,应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利率报价和承包等商业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市场机构的说法,公司债券一级市场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的市场费率,这阻碍了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同时,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引导和督促承销机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履行职责。

首先,注重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加强发行和承销管理。对于价格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项目,将对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以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者有违法承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次,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的不正当竞争进行自律管理。再次,研究进一步优化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证监会:允许券商关联方认购承销的公司债券

关于“主承销商关联方是否可以认购其承销的公司债券”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净值以下配售股份时,不得向关联方配售股份。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执行。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仅禁止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直接禁止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参与其他证券的认购。

证监会:允许券商关联方认购承销的公司债券

考虑到公司债券不同于股票的特点,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在认购债券时几乎没有利益冲突,因此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可以在定价公平、合规程序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参与认购。

同时,承销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传递不正当利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自行参与认购的,应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中国证监会将重点关注公告和簿记备案流程的标准化."证监会表示。

此外,中国证监会介绍,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严禁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还费用,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

标题:证监会:允许券商关联方认购承销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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