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从2月22日起,《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自2024年2月21日起自动废止,有效期五年。原《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房建发〔2000〕11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据悉,《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准和延续。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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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的名称应包含“房地产开发”、“建筑”和“房屋所有权”等词语,以反映房地产开发和管理行业的特点,不应使用模糊的术语。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受限制地承接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可以承接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含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接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四家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承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新的房地产法规规定,没有资质证书的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颁发;四、暂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部门审批和认证,相关信息报送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入陕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资开发企业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书,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批准的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并应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新的房地产法规规定,没有资质证书的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临时资质证书。申请临时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不少于5名具有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资质证书的专职会计师;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配备专业统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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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售资质证书。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证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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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换发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综合类: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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