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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以下几点:1 .天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及“公司”)于2015年3月完成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公司与原发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本公司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2015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度公告》)。
2.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详见2016年4月27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3.2016年6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公司决定聘请郭盛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盛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4年终止与华创证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监管工作将由郭盛证券完成(详见公司2016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保荐人的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最近与郭盛证券及原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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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截至2016年7月31日
2.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丙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并可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力。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宁、于哲随时查询和复制甲方的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专用账户所需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委派的其他人员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乙方应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报表,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如果甲方在一个月或十二个月内从专用账户累计提款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净募集资金的10%,乙方应及时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被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丙方出具声明,或告知丙方在专用账户中有大额提款,且未能配合丙方对专用账户进行调查,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取消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用账户资金全部付清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的义务将被解除,直至持续监管期结束,即2016年12月31日。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各存一份,其余备用。
为符合内部监管标准,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和天津久治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久治”)将根据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的建设进度,向上市公司和天津久治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将募集资金从监管账户转入山东鑫茂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茂”)设立的分阶段、分批划转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山东鑫茂根据合同、承包商开具的发票、工程监理和公司的审批文件,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筹款项目的相关资金。
特此宣布。
天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标题: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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