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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12月2日,
证券时报
三部门明确深港通相关税收政策
在深港通正式开通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昨天联合发布了《关于深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深港通涉及的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股息所得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与沪港通的税收政策基本一致。新规定将从2016年12月5日起实施。
关于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通知规定,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收入,应当计入其总收入,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股息所得税方面,通知要求h股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投资h股的内地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中国结算将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单,h股公司将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非h股所得的股息将由中国结算按20%的利率扣缴。已在境外缴纳代扣代缴税款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的扣税凭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内地证券投资基金参照个人投资者执行。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收入计入其总收入,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超过12个月的,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h股公司不向内地企业投资者扣缴股息的,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依法申请香港交易所非h股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股息所得税抵免。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所获得的转让差价收入暂免所得税。在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身份、持股时间等详细数据的条件之前,上市公司应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缴申报。
在印花税方面,《通知》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和捐赠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并按照内地现行税制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和捐赠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缴纳印花税。
此外,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交所进行的股票担保销售所涉及的借入和归还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暂免印花税。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12月2日三大证券报要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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