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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经体[2016]2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配电网业务有序开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地方建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关于规范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试点通知如下:

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一是规范试点条件,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的地方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不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配电的要求。请参照《配电网业务有序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试点项目的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

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二、坚持公平公开,不得指定投资主体。试点项目应对合格的市场主体公平、公开,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供电范围,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对应的经营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鼓励电网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产权公司,通过股权合作参与竞争。

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证供电和普及社会服务的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各地要按照明确界限、明确责任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供电安全可靠。同一分销区域内只有一家公司有权运营分销网络。

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四.规范配电网运行,平等履行社会责任。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接入公共电网。除了鼓励发展局域网和微电网以消耗附近的可再生能源和促进能源梯级利用外,发电企业及其资金不得参与直接向用户供电的电厂专用线的投资和建设,也不得参与与其参与的增量配电网相连的电厂专用线的投资和建设。禁止将公共电厂改为自备电厂。试点地区的电力用户承担政府资金和国家规定的附加及政策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收取,省级电网企业汇交。对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五、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能源局派出的各部门、各派出机构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衔接工作,形成合力,在试点示范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经营许可证(供电),或给予相应的经营资格,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无歧视地向项目业主开放电网,提供方便、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国家能源局派出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按照配电网规划、公平开放电网、普遍电力服务等要求,对增量配电业务进行监管。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积极筛选合格项目,加快试点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我特此通知你。

标题:发改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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