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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回应中外记者的关注。据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律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任何国家都不允许破坏国家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解释说,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近万个海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他们大多为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但不言而喻,海外的非政府组织很少尝试或做过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中国实施全面法治、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张勇表示,中国对海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友好交流、接触与合作一直持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部法律的制定必将使海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更加顺利有序,海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保障。在回答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时,公安部海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郝云宏表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海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郝云宏提到,任何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的。公安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服务。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但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活动法》中,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被确定为公安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律办公室巡视员郭琳茂回应说,任何国家对海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制度。例如,根据法国法律,海外非政府组织应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在法国开展活动,并获得法国内政部的批准。在中国,公安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与此同时,中国公安机关还负责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因此,制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此外,郭琳茂还强调,这部法律的颁布并不禁止或限制海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行政。公安机关只有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在这方面,本法的法律责任还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门户开放立法对第二稿进行了重大修改。一些记者问,为什么新通过的海外非政府组织国内活动法与第二稿相比有很大的修改。张勇表示,这项立法实行的是开放立法和民主立法,从2015年4月公布法律草案第二稿到投票表决,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与一年前的第二次审议稿相比,法律条文由原来的9章67条修改为现在的7章54条,内容也有了很大的修改,包括许多重要的制度性修改。此外,郝云宏还提到,从该法颁布到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公安机关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机关,应首先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代表处登记和开展临时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并及时发布程序和服务指南,为其提供指导和便利。此外,公安机关将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业务领域项目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目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普法决议中,用“法治”代替“法制”。有记者问,“七五”普法决议首次用“法治”代替“法制”。对此,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原“法制宣传”由“制度”改为“治理”,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的要求,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而制定的。刘振宇说,“制度”是指特定的法律制度,“治理”包括治理,治理的外延更广,内涵更丰富。因此,法治宣传教育也应符合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另外,对于一些反映普法存在形式和效果的声音,刘振宇说,在总结“六五”普法实施情况时,他发现有些地方比较注重形式,但效果不明显。刘振宇认为,如何处理效果和形式,不仅有行政机关的指导,也有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执行。在“七五”计划中,要更加注重普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普法责任制,即执法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制。

标题: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需要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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