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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需要重新计数。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9)其他
在本部分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订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前公告后,可以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仅采用现金分红,分红不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何类型基金份额的净值不得低于面值,即任何类型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额不得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的甲类基金股份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丙类基金股份被出售
销售服务费,每个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利润会有所不同;
4.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个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支付不足部分。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丙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保本期间,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2%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2%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后,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基金在到期运营期(保本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保本期间,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 >当年天数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实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基金在到期运营期(保本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不收取托管费。
3.丙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甲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丙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利率为0.8%。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丙类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0.8%的年利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当年天数
h是丙类基金份额每天应计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是C基金份额前一天的基金净资产值
销售服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实后,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划转,并由登记机构收取,登记机构收到后根据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4.上面提到的“1。“基金费用类别”第4-10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5)成本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情况下,酌情同意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上述费率的提高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利率实施日前2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内资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各种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人债务、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债券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固定比率保本策略投资于安全资产及风险资产。安全资产包括各种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而风险资产包括股票、认股权证、股指期货和符合基金经理风险资产投资标准的债券品种。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具体品种见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更新。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率为:
风险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今后如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修改或变更,导致本段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发生变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基金可以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风险资产与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持有现金或投资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的基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三)基金持有的净风险敞口(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的市值与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之和,买卖差额的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每日持有的期货合约和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部分保本资产后的余额;
(四)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六)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七)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八)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九)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一)基金持有相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指相同的信用评级)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三)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五)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六)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七)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十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承销期内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和禁止组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则本基金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组合限制和禁止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基金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直接变更基金合同,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计算方法
基金净资产值:指基金总资产值减去基金负债的价值
(二)基金净资产价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基金的净资产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基金财产的清算方法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决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天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不能及时变现,清算期限将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如果因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的各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标题: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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