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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淳安

目前,政府十分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精神,当前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必要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权行动和组织保障。因为消费者往往处于分散和无组织的个体行为中,这决定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在金融消费领域。由于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种专业人员,而消费者作为个人,在知识、能力和精力上都受到各种限制,导致交易双方实力的不平衡,这大大减少了消费者争取自身权益的可谈判空空间。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标准条款和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转嫁自己的风险,而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消费此类合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他们的权益更加脆弱。此外,与一般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更容易受到伤害。金融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使金融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谈判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依靠自身的个人力量,很难正确有效地把握金融产品的重要信息,避免不适当的风险。这就要求金融消费者要有自己的组织,帮助他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特别是作为代言人来反映金融消费者的心声,争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不能取代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虽然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入开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其主要精力集中在实物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上,专业性和风险性很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消费的保护很少涉及。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服务构成了金融商品的本质,使金融商品无形化。由于没有外观和质地等因素来评价金融产品的价值,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其次,金融产品在风险形式、成本构成、利润结构、提前退出惩罚机制、税收负担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就对消费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对于金融理财产品,为了防范金融消费风险,不仅要熟悉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知识,还要分析经济发展周期对个人金融消费风险的影响,以及“杠杆率”有多高才能有效控制个人金融消费风险?显然,消费者协会目前没有能力发现和解决类似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政府不仅要加强立法和监管,还要有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参与。2001年,联合王国金融监督局设立了一个特别的自律组织——金融检查员服务公司,以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投诉。一方面,它的主要功能是教育投资者;另一方面,它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通过采用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减少,纠纷处理成本大幅降低,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说,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所谓多层次是指:第一层次是在监管机构中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二是在行业协会中设立相应的组织;第三个层次是建立民间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通过这三个层次的组织,他们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者风险预警、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一、二级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已经基本建立,但第三级民间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缺失,这是我们迫切需要建立的。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设想

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性质和宗旨。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是在主管部门(国务院指定)领导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广大金融消费者自愿联合,寻求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平等权利,公平开展业务,解决纠纷,互利和谐共处,共同促进金融经济有序发展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金融专业知识、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发挥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促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联系、和谐、共赢。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是积极宣传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理性消费;二是代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新趋势;三是提供金融咨询、业务培训、产品比较、风险预警,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和纠纷,支持和指导消费者诉讼;四是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研究,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开展金融改革,并提出建议;第五,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合作,在服务金融消费者的过程中促进金融消费者的诚信消费和自我发展;第六,根据需要,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协会开展交流和互访;建立网站,编辑宣传资料和出版物,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活动。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自我保护组织的形式和管理制度。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可以采取协会的形式。协会严格遵循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协会设立名誉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职务;协会按照总社、支部和支部制度进行管理。协会总部设在北京,根据条件逐步在各省(市)和地区(市)设立分支机构。该协会由三个委员会组成:消费者教育委员会、消费者纠纷投诉处理委员会和消费者监督委员会,并聘请国内知名金融和法律专家作为教育和纠纷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招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对金融知识相对熟悉的名人作为消费者监督委员会成员。协会内部机构主要包括秘书处、投诉处理中心、维权部、教育培训部、规划研究部、市场服务部等。

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总之,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有望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者风险预警、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和纠纷、支持和引导消费者诉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意识,促进全社会尊重消费者的良好风尚的形成,建立新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公平和谐的关系,从而促进金融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进步。(张乐制图)

标题:需建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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