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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金秋芬因犯受贿贪污罪被判12年
6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公诉的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金秋芬受贿、贪污案件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以贪污、受贿罪一审判处金秋芬徒刑12年。
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秋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领取他人财产合计人民币93.6909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总价值人民币9283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万元。 赃物赃物追征、没收,贪污受贿金返还受害者。
金秋芬,女,1962年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 曾任共青团扬州市郊外委员会秘书、书记、扬州市郊外双桥乡副书记、乡长、书记、维扬区委常务委员会、区政府副区长。 从2007年开始担任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年连任。 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严重违反纪律而接受组织调查。 同年7月30日,金秋芬被免除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 (记者崔佳明)
标题:“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犯受贿贪污罪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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