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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中国商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站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条例》规范了项目审批行为。《条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只需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申请及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作为前提条件;审批机关应当审查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是否符合有关开发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员胡痴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力度较大,是“十二五”期间大力简化管理、下放权力的措施之一。目的是稳定增长和促进投资。增加投资意味着促进投资,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降低机构成本。
胡痴还强调,有必要在执行过程中避免政策的变形。
在一些地方,简政放权的政策执行得不尽如人意,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被伪装成原有的固有审批制度。要求审批或备案,但企业提交材料后,又以条件不充分为由要求重新申报,这也成为审批,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胡痴说。
为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的行政许可,《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开工前向备案机关告知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以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申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的所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备案机关发现备案项目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审批管理的产业政策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袁刚明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审批,条例明确规定,材料即使收到也要归档,这有效地缓解了不收材料、材料不合格或长时间拖延归档的担忧。
在加强事后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备案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备案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和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袁刚明说,《条例》取消了事前审批,强调事后监督。政策应改善投资系统管理的市场导向,重点监管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关于《条例》的预期效果,上述两位专家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优惠政策将有助于促进投资。
袁钢说,民间投资下降、企业投资受阻的原因很多,有些问题需要从政策层面解决。《条例》主要强调备案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效率。希望政策执行部门尽可能缩小审批制度的范围,使备案制度成为真正的备案制度,而不是变相的审批,事后监督不应过多影响投资决策,从而释放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尊重市场化投资。
标题:收到信息即为备案 国务院新规为企业投资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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