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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为顺利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规范相关资本流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相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立即生效。
根据通知,香港证券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后,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港通与深交所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
同时,如果香港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出沪港通和深交所的结算资金,可以从境内银行汇出人民币资金进行资金结算。香港证券结算公司的资金投入不得超过当日结算沪港通和深交所需要的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此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香港沪港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香港沪港通的业务资本交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开立或关闭香港沪港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在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此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和办理资金转账,并与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结算风险。
标题:明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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