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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翠
在供方结构改革不断推进、产能加速下降的背景下,今年中国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的供需形势明显好转,但巨额债务仍成为企业摆脱困境的“大山”。作为去杠杆化的顶层设计,中央政府提出了“债转股”措施。
日前,在银监会召开的第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下一步要继续有效开展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积极推进债转股市场化,降低企业杠杆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行先试。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市场化债转股的开放,银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将陆续出台详细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根据银监会第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披露的信息,预计短期内债转股将主要以案例和试点为主,中长期内将逐步演变为规范的资产处置方式之一。同时,为了确保去杠杆化达到预期效果,债转股的规模在未来市场将是巨大的。
继续落实银监会关于债转股的要求。业内专家认为,实施债转股必须立足于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秩序,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稳步有序推进。商业银行在探索债转股时,应根据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要求,审慎稳健地制定规则,选择具体操作模式。
“债转股”已基本启动
自第三季度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相关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根据政策导向,当前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化和法制化。同时,界定了适用企业和债券的范围,规范了转换方法。
10月11日,支持中央企业市场化和去杠杆化的第一个项目落地,建设银行与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武汉WISCO转型发展基金(合伙制)到位,基金规模120亿元;10月16日,云南锡业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在北京签署了总额近50亿元人民币的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同一天晚上,云南锡业集团的上市公司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由中国建设银行或其关联方设立的基金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联锌铟增资,持股不超过15%。
据建行债转股项目负责人、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张介绍,建行50多个债转股储备项目包括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涉及钢铁、煤炭等领域。接下来,建行等试点银行将陆续推出更多债转股项目。
据市场消息,除了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前两个项目的“操盘手”建行之外,工、农、中、交四大银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急于尝试债转股。
在宏观经济增长持续下滑、企业降低杠杆率的压力凸显的背景下,债转股作为供给方结构改革的重要博弈,无论是决策层还是市场都对其寄予厚望。
“当前,要大力推进供给方面的结构改革,努力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范围内。去杠杆化不能简单地减少企业的债务,还必须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被破坏,防止经济增长被过度拖累。债转股是用时间换取空,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收入换取在当前经营困难中生存的机会。”中国农业银行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傅说。
实施债转股还可以有效控制银行不良贷款的快速上升。受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银行业不良贷款持续上升,特别是2015年以来,呈现加速暴露趋势,已成为银行业最大的风险威胁和侵蚀利润的主要因素。债转股是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减少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
然而,业内专家也指出,与一般的债务处置方式相比,债转股面临着更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其最终结果的影响因素也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做好操作设计和规则制定,使债转股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坚持“市场化”原则
为落实银监会债转股要求,努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业内专家表示,有必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债转股发生模式、转换条件和退出方式。同时,在债转股过程中,要避免道德风险和“僵尸企业”。
市场化债转股的成功取决于目标客户的选择。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从产业政策和经济安全的角度给予积极引导,如高负债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Aiji、净值、信息);也可以引入负面清单,如本地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和产能严重过剩、没有行业领先技术的“僵尸企业”。很明显,它不适合债转股,也不妨碍正常的市场清算。”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庞秀生说。
他认为债转股的重点是目前有困难、未来可能好转的次优潜在企业,这需要相当专业的分析、判断和选择。因此,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银行、债转股机构和企业应自主协商是否转股,不宜由政府部门直接确定名单。
事实上,市场化和法制化也是债转股的突出特征。《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出,债权转让和债转股价格将根据市场形成的公平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转股定价也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相关市场主体独立决策,承担自身风险,享受自身利益,政府不会单独承担损失责任。
“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操作不当,会导致风险从企业转移到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我们必须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通过扎实稳妥的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出和持续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奠定坚实基础。”庞秀生建议道。
实施的主体应该是银行
就目前的债转股项目而言,建行已分别与WISCO和郧西建立了基金,银行是债转股的主体。业内人士认为,在下一轮市场化债转股试点过程中,这种以银行资金为杠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应在市场化债转股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与企业联系广泛,接触社会资本和投资者的渠道最广,能够筹集大量低成本资金投资债转股...这些都为银行实施债转股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操作层面,行业专家建议,应根据债转股对商业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将操作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规模,规定非金融企业股权价值与债转股一级资本的比例上限。
“与传统的信贷业务相比,市场化的债转股业务跨越了债权和股权。银行及其执行机构必须提供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在内的综合服务,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和资本市场变化,学会做一个好的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做好本职工作。”庞秀生说道。
同时,业内专家建议,实施债转股应遵循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的原则。要确保商业银行在债转股后,能够根据自身权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作用,并享有分配业务收入和处置资产的权利。
标题:先行先试 债转股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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