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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网财经8月26日电(记者胡宇)在交易不畅的市场环境下,并非所有新三板企业都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但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却被反复改变,甚至用于进入高风险行业,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据中国财经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3日,已有近30家新三板公司发布公告,改变今年募集资金的用途。对此,一些受访者告诉中国财经网记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改变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参与固定资产增加的投资者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款、购买房产和偿还贷款的方式多种多样

据《中国网报》统计,截至今年8月23日,已有约28家新三板公司发布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其中23家位于基层,5家位于创新层面。一些企业改变资金用途,加强子公司建设,或扩大公司业务进行股权收购,或购买资产和设备,或利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然而,一些企业打算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一些不得不引起怀疑的事情。

新三板公司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道德沦丧抑或制度缺失?

6月27日,君悦传媒宣布,2015年,公司发生了多起向非关联方贷款的行为。截至2016年6月15日,所有借入资金均已收回,但由于累计金额远远高于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货币资金金额,涉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然而,中网财经记者注意到,6月19日,在君悦传媒宣布之前,其主办券商对君悦传媒非法使用募集资金发布了风险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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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网记者试图采访君悦传媒,但截至发稿时,一直没有回应。

除了借贷资金,另外两家公司改变了募集资金购买房地产的用途。6月13日,林忠有限公司宣布,由于公司经营需要,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计划用部分募集资金为子公司购买商业办公用房;8月8日,耀达宣布,由于战略的临时调整,原本用于子公司增资的募集资金将用于竞标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

中国财经网记者试图采访上述两家公司,但姚达的电话一直没有接听,而林忠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细节。

在统计的28家企业中,有9家改变了筹资偿还贷款的目的,如辛凯光电、太谷生物、七彩亮点等。中网财经记者联系了太谷生物和多彩生活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要求记者将采访提纲发送到指定的邮箱,截至发稿时没有回复;辛凯光电董密仕科告诉记者,该公司原本计划增加新的生产线,但经过后来的调查,暂时停止了项目的实施,因此它用筹集的资金偿还了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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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有道德风险

在查阅公司公告时,中网财经记者发现,很多新成立的三板企业改变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告中没有详细说明原因,只是声称这是公司的综合决策,资金仍用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没有进行财务投资。

广州夏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剑飞告诉记者,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新三板市场不景气导致企业融资时间延长。资金整合后,原计划投资的项目可能发生变化;第二,新的第三委员会的筹资目前很困难。企业实际融资金额与计划金额不一致,无法满足原融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当被问及企业将募集资金借给关联方的原因时,黄剑飞表示,这可能与更严格的质押贷款监管有关。“现在帮助关联公司质押贷款的事情可能比较严格,所以有些企业会改变融资方式,改变用途,然后再贷款出去,阻力可能比较小。”

黄剑飞表示,这种资金借贷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潜在利益。“现在,每个人对企业市值的波动可能都不像过去那么紧张了。一些公司不珍惜上市公司的声誉,将资本借贷视为潜在的企业融资平台。”他表示,如果是在主板上,当企业从外部借入资金时,股价就会暴跌,这将对公司的市值产生很大影响。

同时,他认为,从今年8月8日起,国有股转让系统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常见问题中明确指出,“除金融企业外,募集的资金不得转借给他人”,这样企业就可能涉嫌违规。“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将资金投资于其他企业。这就是所谓的“借钱给他人”,这是不可接受的。”

对于利用募集资金购买房地产,黄剑飞认为购买厂房等生产性资产相对可以接受,购买写字楼则值得怀疑。“购买一栋办公楼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不用于生产,但如果是用于生产,当公司首次要求投资者筹集资金时,它应该明确这一目的。如果不是最初写的,然后暂时改变,这是非常可疑的。”

根据披露的公告,林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初衷是“补充营运资金、购买设备、增加在R&D的投资”,而耀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初衷是“增加子公司的资本”,并未提及购买房地产。

黄剑飞认为,如果公司披露公告,将募集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房地产项目,这种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投资者给钱并改变用途是不真实的."

建议建立募集资金的追溯机制和“双票制”

随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出台,许多新三板企业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募集资金的控制。黄剑飞对中国网银财经记者表示,为了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除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托管券商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外,还应该有一个募集资金的可追溯机制,加强对参与固定收益增加的投资者相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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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投资者分阶段参与固定收益项目,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报告,包括项目进展和产生的效益。生产计划如有变动,公司应及时公布;如果这是一个重大变化,那么公司应该将筹集到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至少是已经改变用途的那部分资金。”黄剑飞认为,如果能建立这样的追溯机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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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表示,在追溯机制下,如果改变用途的资金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公司应返还募集资金,并根据新的用途再次向投资者募集。

他还认为,如果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表决。不过,由于大股东对股东大会有很大的影响力,参与固定增加的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他建议设立一个“双重投票制”来决定是否改变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募集的资金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用途的改变肯定是为了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但是,股东大会召开后,只有经原出资人同意,公司才能改变资金用途。黄剑飞认为,这种“双重投票制”不仅可以使公司决定资本投资的方向,还可以保证资本投资的方向不损害参与投资的投资者的利益。

附件:2016.1.1-2016.8.23新三板募集资金用途变化

(来源:国有股转让系统中国新三板应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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