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89字,读完约2分钟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2017年底前,国有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到2020年底,建立覆盖各级机构和国有企业投资者责任的全面问责制度,形成责任清晰、程序明确、规则有序的问责机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国有企业经营投资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明显增强。
业内人士认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事后监督的制度和方法,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意见》强调,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或重大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制度。一是针对非法经营投资集中的问题,明确了需要追究责任的九大方面的情况;第二,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损失的金额和影响;三是明确企业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和问题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扣分、取缔、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处理方式;第四,建议问责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达到大额或重大资产损失等标准。,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开展问责工作。
关于企业投资责任的认定,《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职务或退休的,应纳入问责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按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违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和直接作用时应承担的责任。
标题:国务院:国企经管人经营投资重大决策将终身追责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10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