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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要严格界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责任,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到2017年底,国有企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将建立覆盖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各级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全面问责制。
如果有激励,就应该有责任。8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意见》后,国家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的认定、责任追究的处理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再次收紧围栏,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提出,要严格界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责任,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到2017年底,国有企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将建立覆盖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各级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全面问责制。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进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意见列举了54种违规行为,详细规定了损失认定方法和处理规则,各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也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高管商业投资行为的负面清单,有助于他们规范投资,防止国有资产被滥用和流失。”
54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记者注意到,《意见》列举了因国有企业相关人员未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10大类54种行为,包括集团控制、购销管理、项目承包建设、上市公司产权及股权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重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例如,在采购和销售管理中。《意见》提出合同未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平;进行“空转移”交易的交易行为是虚假的或非法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未按规定投标或未执行投标结果将被追究责任。
在投资并购方面,《意见》明确了将被追究责任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或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并有重大遗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在投资并购中授意或指使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投资入股后,股东权利未行使,因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提前支付货款。
李进告诉国家商报记者,“在需要追究责任的54种行为中,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上。在过去10年中,国有企业的过度投资也为当前中国经济的产能过剩和利润下降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2008年以后,国有企业掀起了一波投资高潮。虽然国有企业的规模扩张和大量投资驱动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但这甚至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然而,以前没有一个国有企业领导人为投资失误承担过任何责任,并最终将责任推给了国家。《意见》的公布实际上起到了“养羊”的作用,也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李进说道。
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
在问责方面,《意见》提出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具体来说,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已转岗或退休的人员也要纳入问责范围。
在责任追究方面,根据资产损失的程度和问题的性质,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扣发工资、禁止进入、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在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得到核实和责任确定后,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分。,他们的工资将被扣除。
记者注意到,大部分薪酬扣减将基于负债确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的70%~ 100%,绩效年薪将延期。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将被终止,负债确定年度(含)前三年的所有中长期激励收入将全部上缴,五年内不允许新增企业中长期激励。
李进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以前,由于国有企业频繁的工作调动和经理任期短,一些经理通过大量投资获得短期利益。终身负责制要求管理者不仅要考虑自己的任期绩效,还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也表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和问责可能会限制管理人员能力的发挥。
对此,李进表示,这一包含54项违规行为的问责制度,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投资的负面清单,而这些具体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都是底线。除此之外,还有空的运营和管理人员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
标题:国企违规经营投资 重大决策将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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