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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见》指出,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以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重点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资产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严格问责,完善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约束有效的管理和投资责任制。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国有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立覆盖履行投资者责任的各级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清晰、程序清晰、规则有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划定责任范围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或者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责任范围:集团控制、购销管理、项目承包与建设、上市公司产权及股权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重组与重组、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其中,许多方面都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在上市公司产权、股权和资产转让方面,责任范围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越权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验证结果;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
就投资并购而言,问责范围涉及:投资并购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并有重大遗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在投资并购中授意或指使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未按要求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主要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计划;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向其他合营伙伴提供预付款,或通过高溢价并购向关联方转移利益;目标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缺失,目标企业经营失控;投资入股后,股东权利未行使,因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提前支付货款。
在重组和重组方面,问责范围包括:未按要求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未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资产核实、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以明显不公平的低价将国有资产转换、出售或者分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等结构调整和重组过程中,国有股被变相私分;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改革后的公司章程中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完善损失和责任的确定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金额和影响,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大额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验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可以综合判断和确定资产损失的金额和影响。
关于企业投资责任的认定,《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管理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被调任或退休的人员应纳入问责范围,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按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标题: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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