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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期间无提案增加、否决或变更。

2.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2016年7月22日,吉林馨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info上公布了会议通知及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上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8日15:00至2016年8月9日15:00。

3.记录日期:2016年8月4日

4.会议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头岛街137号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林先生

7.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网络形式为股东提供投票平台。在线投票期间,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上投票包括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同一份额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重复投票时,投票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8.会议合法合规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

共有3名股东及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上投票,代表284,283,425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40,379,913股的44.3929%。其中,62,808,409股由持股不到5%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占公司总股本640,379,913股的9.8080%。

1.三名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284,283,425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40,379,913股的44.3929%。

2.共有0名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0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40,379,913股的0.0000%。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王秀红、杨珊珊出席股东大会并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该议案必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且必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公司应当对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并单独计票。

会议通过了以下建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射人参深加工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283,42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同意62,808,409股,占本次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持有股份不足5%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本次会议持股不到5%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王秀红、杨珊珊出席会议见证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馨子医药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各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供参考的文件

1.吉林馨子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出具的吉林馨子医药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宣布。

吉林馨子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标题: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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