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广西住房和建设厅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四份,逐一说明了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禁止预承包、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支付劳动用工工资等。如下所示:
工程付款担保 1、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支付。
2.可采用银行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施工单位合同付款保证保险作为担保。
3.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10%-15%。
4.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保函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5、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以资金承包的形式进行,严禁将资金承包的相关内容写入项目合同和补充条款。
6、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实名制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前,农民工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经理向个体农民工提供月工资清单。
3.总承包商应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上报用工名册。人员变动,应在10日内上报。
工资支付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总承包企业逾期付款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垫付。
2.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动经理(总承包人员),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和支付等工作。
3.严禁通过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移工资。
4.推广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如果逾期不报工资或支付不到位,可采取扣发分包企业项目资金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资委托协议的,总承包单位可暂不拨付分包工程资金。
征求意见稿:
文件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一,落实管理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全面负责总承包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并负责监督管理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动操作、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应将劳务分包队伍中农民工的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纳入企业管理范围,并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为由“包代管”、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项下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点击此处免费下载建筑技术资料
二、建立健全就业管理组织
总承包企业应设立专职用工管理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职责,直接对农民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总承包企业应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和分配等相关制度,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委托项目经理与受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农民工就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农民工考勤制度,使用实名制出入境考勤设备,监督农民工考勤和就业情况,及时对农民工考勤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了解情况,督促分包企业整改。
第四,做好工资准备审核工作
实行实名制监制编制工资总额,分包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及其他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总额,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报送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按时上报工资。如逾期不报工资或支付不到位,可采取扣发分包企业项目资金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实行银行工资制
总包商应与分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协议,督促分包企业为招聘的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并根据支付节点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总承包商应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不委托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暂不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工资支付后,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公布支付信息,并接受和及时调查处理民工反映的问题。总承包方应将农民工本人签署并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日后参考。
第六,加强监管和保障
总承包企业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的用工和工资支付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定期组织分包企业汇总农民工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促进问题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应急预案
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应急机构,制定应对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将工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明确支付工资的责任
雇佣农民工的分包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资金,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在拖欠工程资金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违法承包、转包或者转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清算责任。
文件二
关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范围内未支付的项目资金
提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项目资金不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该按月全额直接支付给移徙工人。严禁通过不具备就业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移工资。如果分包商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应提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批准。如果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还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资金证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以资金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资金承包的相关内容写入项目合同及补充条款。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应在每个项目部配备劳动和资金管理人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簿、工资簿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劳动保障监察主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支付预付款。总承包企业逾期付款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垫付,建设单位垫付的金额限于未支付的工程款。
第六条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支付,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以从以后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需要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当向垫付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收到预付款申请后,必须在3日内对是否预付款做出答复,并积极解决。逾期不答复或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申请人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监督实施。
第九条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考虑银行转账,并收集和保存相关数据和支付凭证。点击此处免费下载建筑技术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法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锚固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清算责任。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支付人应当提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后续追偿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资金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解决施工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工程资金不支付给总承包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的质量和数量完成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上报工程竣工工程量清单和进度款支付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审查。逾期未完成且无正当理由不能延期的,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完善项目资金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根据桂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字。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的审计作为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四条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筹集资金,按照“谁欠、谁还”的原则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带头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按照“谁是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总承包企业切实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不要以业主拖欠工程款为由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问题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总承包企业的全面责任和分包企业的直接责任,并按照通知要求配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对建设各方进行调查,严惩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设施工程。其他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交通工程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水利设施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_ _ _ _月_ _ _ _日起实施。
文件三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农民工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9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非法承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企业直接招用和分包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实收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聘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人员。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员,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和支付等工作。
劳资监督员应每天如实检查民工的出勤情况,监督劳务队伍的统计,核实民工完成的工程量,核实民工的工资,每月在施工现场公布考勤单和工资支付明细。
劳务经理应按月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保存3年备查。
第五条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要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动用工汇总表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探矿、采矿等过程中,如有用工增减,应在增减后10天内上报。
第七条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的要求,备案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员工名册。
第八条建设项目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在停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职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如果项目重新启动,应在重新启动之日起7天内再次报告。
第九条项目应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展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基本信息;明示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表达当地行业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实现对所有施工现场的全覆盖。
第十条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监督。鼓励和推进农民工实名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奖惩措施,促进实名制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各城市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管理办法。
文件四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实施担保制度的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农民工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并提出以下措施:
一、基本要求
(一)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保证支付项目资金。
(二)建设单位工程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建设单位合同支付担保保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10%;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的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15%。
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新开发项目的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将增加。
(四)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倍,单个建设单位支付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单个建设单位支付的担保金额的,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连带保证。
二、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程序
(一)实施建设单位缴纳住房建设工程担保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保函原件和复印件,否则将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建设部门应当对表现不佳的建设单位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保证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和保证合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受益人共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取回原保证,并提供以下信息,并返还给保证人:申请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的原保证;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点击此处免费下载建筑技术资料
(3)如果受益人在担保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拖欠工程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受益人应在收到原保函保留部门出具的保函原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索赔申请或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或其他可确认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后,启动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索赔。赔偿后,如担保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未履行,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扣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部分后,剩余部分应重新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新保函原件应送至原留存部门。
市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估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限制评估较差的担保机构从事辖区内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业务。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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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住房和建设厅: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住房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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