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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核安全法》草案,规定从管理体制、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核安全防范。
草案明确规定了全面核安全责任,明确“为核设施核材料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和利用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核设施选址问题,草案建议核设施运营单位在遵循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科学评估地质、地震、气象、水文和人口分布,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估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此外,草案还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和核损害赔偿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为了强化政府对核安全的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管,草案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对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政府应履行的权责、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草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全国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国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和核设施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储备制度,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所需的资金。草案规定,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
草案还明确规定,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举行论证会和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等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
标题: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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