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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中信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参加了浙中股份有限公司(报价002346,买入)的股东大会,行使了股东的查询、建议和表决权。股东大会采纳了相关建议。这是投资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首次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履行代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职责。

股东大会召开前,为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投资服务中心认真、深入地查阅了浙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和情况,发现了不足之处。4月27日,投资服务中心与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就公司章程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电话预沟通,并向其发送了《股东推荐书》。该信的内容涉及两项:第一,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中小投资者应单独计票”;第二,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投资者收取表决权的最低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投服中心首次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浙中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回应投资服务中心股东的建议,并于当日接受回复,在随后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修改了相应的公司章程。在此期间,浙中公司加紧实施该方案。年度股东大会提案公布后,专门召集董事会,增加了“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并对投资服务中心发出的提案函做了书面回复。

在11日召开的浙中股东大会上,投资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徐明也现场就浙中年度报告提出了六个问题,包括公司主营业务和利润的可持续性、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便利性、谨慎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建议、审慎对待金融投资产品、关注投资风险、独立董事应出席股东大会的建议。

投资服务中心董事长芮月华代表中心在浙中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芮月华表示,浙中股份对股东建议的积极回应值得肯定。在整个沟通过程中,浙中股份始终充分尊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建议权,尊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是遵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具体体现。“作为股东,我希望浙中能在完善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继续关注中小股东的需求,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互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典范。”

投服中心首次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芮月华表示,投资服务中心参与浙中股东大会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开始,也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投资服务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公益机构,其基本职责是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质询、建议、表决等股东权利,代表中小投资者行使权利保护职责;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诉讼和公益诉讼;以及政府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股权行使试点方案,投资服务中心已持有上海、广东(深圳除外)和湖南近500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已成为上述公司的股东。它积极实现股东的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建议权和投票权等。,并敦促上市公司改善其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件成熟时,将全面推进股权的行使。

投服中心首次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芮月华强调,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衣食父母。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树。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上市公司的应有之义,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前提下,这种情况将长期存在,保护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投资服务中心愿与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一道,为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标题:投服中心首次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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