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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战胜贫困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建立扶贫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是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和精准扶贫,立足扶贫实效,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扶贫退出机制,推动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在2020年前有序退出,确保脱贫目标及时实现。 第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稳定达到扶贫标准的应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应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扶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扶贫,确保脱贫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考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中央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负责监督指导、抽查验证、评估登记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区的扶贫计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市(地)县收集数据,审时度势,具体实施,确保扶贫工作有序推进。——坚持标准化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文件完整、结果公正。对退出的贫困人口必须进行民主评议,对退出的贫困村和贫困县必须进行审计,并公开宣布退出结果,让群众参与评价,整个过程透明。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扶贫成果真实可信。-坚持积极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后,国家原有的扶贫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并留出一段缓冲期,确保稳定扶贫。对于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扶贫。三.退出标准和程序(1)穷人退出。贫困人口退出的主要措施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温饱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有保障。贫困户的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地小组核实,由贫困户批准。在村里的宣传没有异议后,出口被宣布,并且在设立卡的穷人中号码被取消。(二)贫困村的退出。贫困村的退出主要以贫困发生率来衡量,综合因素如村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工业发展和集体经济收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原则上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宣布退出。(3)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包括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和集中连片贫困县。贫困县的退出主要以贫困发生率来衡量。贫困县贫困发生率原则上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核实。退出名单确定后,将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有关力量对地方退出进行专项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或未完成出境手续的,应责成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四.工作要求(1)有效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中央对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评估。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各级组织实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2)制定一个好的退出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负责的要求,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的脱贫计划,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计划应符合扶贫的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扶贫进度。(3)完善退出机制。脱贫涉及广泛的政策,应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扶贫退出机制的积极激励效果。(4)加强监督和问责。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要组织扶贫检查,并在不同年份、不同阶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专项检查。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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