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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尚进
4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部分省(市)政府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强调要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这是李克强总理近期第三次强调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前两次是在今年的两会和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期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市场化的债转股,将有助于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化解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为中国经济的稳定和长远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是推动供应方结构改革的重要体现,其重要目标是帮助完成去杠杆化。自去年11月以来,中央政府提出了关于加强供应方结构改革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强调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线。2016年,经济工作有“五大任务”,即适度扩大总需求,淘汰产能,去库存化,去杠杆化,降低成本,弥补不足,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目前,国务院强调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旨在帮助完成“去杠杆化”的艰巨任务,这是按照加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线创新银企关系的重要体现。
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银行在完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将授予企业的债权转换为企业的股权,银行的原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可见,债转股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制度创新,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股权股东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在企业杠杆率高、银行不良贷款“双升”、新旧权力转换加快、金融风险上升的特定时期,采用市场化债转股来实现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积极意义。此前,中国经济的“三超”,即产能过剩、库存过剩和杠杆率过高是严重的,它们相互影响。其中,产能过剩和库存过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的过度杠杆化。因此,中央政府提出,包括今年在内的整个“十三五”期间,都应该进行产能、库存和杠杆化。通过市场化的债转股改革,可以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即对银行来说,有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拨备覆盖率,潜在投资收益也可能上升;对于企业来说,债务转化为资本,降低了负债率,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本,并可以轻装前进;对整个经济而言,潜在的金融风险降低,发展动力增强。
要做好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改革,要注意借鉴前一轮债转股改革的经验。1998年,中国曾实施债转股,相当多的国有企业摆脱了债务负担,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他们也留下了一些深刻的教训,如使用过多的行政干预,造成一定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更多的下岗职工。分析认为,现行债转股与1998年实施的债转股有三个区别:一是减免对象不同。1998年,债转股的救助对象主要是陷入困境和面临破产的企业,本轮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有市场潜力和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第二,救助的主体不同。1998年,债转股的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本轮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实体企业;第三,方式不同。1998年,债转股主要是基于行政指示,而目前的债转股主要是面向市场的。
从理论上讲,市场化的债转股改革可以为三方带来“双赢”的局面,但也隐藏着一定的潜在风险。要使这一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并克服其弊端,关键在于坚持市场化原则。对此,相关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和企业都应该坚持市场化原则,避免道德风险。本轮债转股改革强调市场化运作,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齐头并进。银行机构在选择国有企业进行债转股时,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标准,选择替代企业。对于产能严重过剩、库存过剩、产品和服务落后、占用大量信贷资源的“僵尸企业”,银行不应“惜”太多信贷资源,将其列入债转股企业名单。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中的这类“僵尸企业”由于规模大、信贷资源大,无法找到迫使银行债转股的方法。只有坚持市场化的“标准”,才能避免债转股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银行不良贷款增加。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得对债转股操作进行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在债转股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尊重银行机构的自主选择,公平对待符合条件的转债企业,不能区别对待自主、亲近等主观偏好的替代企业,更不能“推荐”有“官商关系”和“潜规则”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客观标准和公开程序进行规范、透明的操作。
第三,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改革不应只面向国有企业集团,而应扩展到民营企业。市场化的债转股改革是在银行机构和各类企业之间进行的,是重塑银企关系的市场化制度创新。因此,合格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无歧视地列入备选企业名单,并获得公平的选择机会。坚持市场化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此次改革的初衷。
标题:市场化债转股有助于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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