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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规定从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税收政策将实施,邮政税收政策将同时调整。

目前,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供个人使用的合理数量的零售货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缴纳邮政税。邮政税是针对非贸易进口货物的,它是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结合。税率一般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据报道,虽然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是通过邮政渠道进入中国的,但它们不同于传统的非贸易单据和票据、旅客的随身行李、亲友的礼物等。,它们的交易具有交易属性。整个过程只征收邮政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在中国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导致不公平竞争。为此,新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零售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进口税收新政策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进口零售商品按商品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新政策将单笔交易限额从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到2000元,并将个人年交易限额设定为2万元。对限额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零售进口商品,税率暂定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项限额的单项交易、累计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单项交易、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项不可分割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进口税收新政策

考虑到目前的监管条件,这三个部门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和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非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个人物品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零售物品不能提供相关电子信息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中国将同时调整邮政税收政策,将目前的4个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3个。其中,税目1主要针对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针对有消费税的高端消费品,其他商品归类为税目。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邮政税率与同类进口商品的综合税率大致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和60%。

标题: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进口税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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