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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是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制高点,各地都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然而,在整个产业链的每一个节点,对于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更好地运用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以下是对实际案例相关政策的综合分析。
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a公司(汽车经销商)一直被“风险控制系统”推给评估师。据了解,甲公司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是从企业甲(生产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每辆3万元的中央补贴。公司甲在扣除中央补贴后支付81900元(总价和税金)。支付每辆车的费用并获得一张专用发票;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时享受地方政府补贴3万元/辆,消费者扣除地方补贴后支付4.68万元(总价加税)/辆,并获得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购买时:
借入:库存商品7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1.19
贷款:银行存款8.19
2.销售时:
借款:银行存款4.68
应收账款-应收地方补贴3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68
非营业收入3
3.领取补贴时:
借款:银行存款3
贷方:应收账款-应收地方补贴3
审计分析
根据《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蔡健[2013]551号)第二条:
“补贴范围”是指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对象”是根据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的消费者。
“资金分配”是指中央政府向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分配补贴资金,并实行季度预分配和年度清算。产品销售后,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地财政科技部门提出补贴资金预拨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财政科技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和科技部。经审核后,四部委将向相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末后,根据审核结果对资金结算进行补贴。
评估人员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对如何应用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政策存在不同意见。
观点一:企业甲(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中央补贴中扣除的部分开具发票,企业甲(汽车经销商)可以将收到的专用发票入账并扣除相应的进项税。但是,甲公司根据中央补助所获得的部分也是错误的,所以应根据未从地方补助中扣除的部分全额申报纳税。
根据蔡健[2013]551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补贴,并实行季度预分配和年度清算。”企业甲获得的3万元中央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3号公告同步解释规定:“部分中央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给卖方,部分先补充给买方,再由买方转交给卖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都是从原价中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通过中央政府获得的,因此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也不征收增值税。”它也支持企业A的会计处理,但是对于公司A的会计处理,没有单据支持,需要增加报表支持。
观点二:甲公司和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有误,实际补贴给消费者的金额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全额计算增值税。
企业a(生产企业)和公司a(汽车经销商)会混淆补贴的领取方式和补贴的实际受益者。蔡健[2013]551号文件在“补贴对象”的说明中也明确说明,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都是“按销售价格扣除补贴”,两个单位对应的“销售价格”应为扣除补贴前的含税价格。企业a现有的处理方法来自相关政策
我认为第二点是正确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实际补贴对象是直接消费者,政策取向是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这样消费者在实际购买时只需根据销售价格扣除补贴价格,差额部分由财政资金弥补。在补贴分配方式上,如果消费者先支付补贴,再申请补贴,复杂的补贴领取程序会降低消费者的满意度。财政部门直接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销售企业进行补贴是一个好办法。
从补贴的实际受益者来看,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不是补贴的实际所有者,而只是财政补贴的征收和转移的经手人。它们不应在销售时确认为非营业收入,而应通过经常账户反馈销售收入中的付款差额。现行的补贴支付方式只是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拨付,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那么,如何理解洛鸣[2013]551号文件中的“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再支付”成为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文件中的销售价格是无补贴情况下应向消费者收取的总金额,这个金额就是价格和税收的总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这种观点导致增值税的税收链条脱节,导致长期“收入超过销售”。这笔钱本身不是“利润”属性,它与销售收入密切相关,应该纳入产品销售收入。增值税;另一方面,实际消费者(单位消费者)没有充分享受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是从资金实际转移的角度对消费者实施的,但作为固定资产的可抵扣进项税和入账价值都有所减少,但实际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当时却大大减少。
通过政策分析,笔者认为各环节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企业
1.销售时,以10万元为计税价值,向汽车经销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确认收入。
借款:银行存款8.7
应收账款-收取中央补贴
3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新能源汽车
1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7
2.当收到补贴时,
借款:银行存款3
贷款:应收账款-收取中央补贴
3
公司a
1.采购时,以100,000作为库存商品的成本,获得相应的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新能源汽车1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1.7
贷款:银行存款8.7
应收账款-中央补贴第3部分
2.实际销售时,以销售价格10万元为计税价值,向单位消费者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由于实际销售的实现,相应的中央补贴部分可以在此时被中央补贴部分对冲。
借款:银行存款5.7
应收账款-收取地方补贴3
应收账款-中央补贴第3部分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7
3.领取补贴时:
借款:银行存款3
贷款:应收账款-收取地方补贴3
单位消费者
借入:固定资产1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1.7
贷款:银行存款5.7
营业外收入6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销售收入”的确认,准确落实优惠政策。
作者:武汉市蔡甸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新能源汽车如何确认“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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