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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本意见是对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建议》的评论,特别是对资本要求指令第21b条的评论。该条款要求欧洲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ipu)。
报告称,中国监管部门欢迎欧盟理事会2017年11月27日发布的相关意见,特别是取消了“任何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无论在欧洲拥有多少家子公司,都必须建立议会联盟”的要求。这一调整将有助于实现其监管目标,使议会联盟的相关要求更加灵活,并降低非欧盟金融集团相应组织结构调整的复杂性。
但是,crd修改方案以及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央行的相关意见仍有一些内容需要重新考虑。首先,目前中国监管部门还没有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议会联盟提出类似要求。其次,考虑到潜在的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的监管效果,我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定300亿欧元的议会联盟门槛的要求。第三,我希望欧盟当局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支机构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范围,这些分支机构也不会纳入新成立的议会联盟。第四,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
《意见》强调,虽然中资银行在欧洲主要通过持有银行牌照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但仍有少数非银行机构。中国监管当局与欧洲央行有着同样的担忧,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
标题:央行银监会:希望欧盟重新考虑IPU门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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