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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重庆12月28日电任建宇不服重庆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劳动教育决定上诉案,28日上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经过九个多小时的审判,法庭在法庭裁定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来的裁定。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动教育委员会认为任建宇通过网络煽动了国家政权,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实充分,做出了劳动教育两年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动教育委员会以不当解决为由取消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育决定,解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同年11月20日,重庆三中院认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判决驳回了任建宇的起诉。 任宇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据二审审判,2011年9月24日,重庆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向任建宇发送了劳动教育决定书。 决定书决定对劳动教育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之后,任建宇多次与父亲和她见面、通话、通信,向父亲和她代理诉讼、申请复议。 直到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的父亲代理诉讼。
审判中,任建宇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但是他说这些事实不能说明他在接受劳动教育的时候可以正常行使起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使目的正当,也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公民行使权利,还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这件事重庆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列举的证据可以说明任建宇在劳动教育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行政诉讼。 任建宇及其代理人在二审中举出的证据无法说明劳教期间无法提起诉讼的事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对人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诉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必须在起诉期间内计算。 因此,任建宇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明确,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 法院据此维持原来的裁定。
标题:“重庆高院开庭审理任建宇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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