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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受过劳动教育的人,今后怎么办
长期以来,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劳教制度经常受到批评是因为有相应的生存土壤,根本原因是现在中国的处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的联系有一定的空段。
例如,小偷不能根据《刑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最长20天内处罚力不足,可能需要劳动教育这样的制度。
劳教制度废除后,游离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谁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许多学者认为,除了本来不应该被劳动教育的行为以外,对于任何威胁社会治安的行为,一部分都可以参照《刑法》规定的轻微违法犯罪事件,适用限制、拘役、单处罚金等轻微处罚,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卫东教授认为有两种处理方法:编纂《刑法》,降低犯罪标准,提高治安处罚的范围。
也有学者不赞成这种“降低罪恶门槛”的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不赞成这种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方法。 他认为“轻犯罪”和“重罪”都是犯罪记录,影响一个身体的将来,“刑事处罚对一个身体的社会评价有很大影响,影响个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处罚后很难重返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短期内不修改的情况下,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后,在编纂《刑法》时,应该将拘留刑的起点从1个月降低到15天,使其与治安拘留期间一致。
“不是提高行政拘留,而是降低拘留刑的起点,是因为对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国际上普遍的方法必须经过司法判决,现在我国的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 因为不应该延长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刘仁文说。
年10月,《刑法》修正案(9)的草案首次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中没有降低拘留刑起点的复印件。
记者在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表了处理盗窃罪、牺牲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不严重或者行为人积极认罪,积极赔偿得到受害者理解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这两种司法解释的颁布被学术界广泛解读为废除劳教后如何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信号。
废除劳动教育后的少量法律空用轻刑入罪的方法填补白色的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会成为法院的负担吗?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探索完全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审判机制。
年6月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批准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迅速裁断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在北京等18个试点城市得以简化
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裁断考试被认为是劳教制度废除后,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处理机制新扩展的。 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处理机制,使拘留刑与治安处罚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良好过渡联系起来——司法机关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犯罪,非重大犯罪的,通过轻刑的迅速侦查、审理,送到拘留所,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
陈卫东认为,这一方法实际上是建立与海外治安法院类似的程序,目的是在不打破现有法院体系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从业效率和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社区矫正和劳动教育制度是什么关系?
《决定》提出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纠正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一般推测社区纠正将成为劳动教育的替代制度。
年11月29日国务院信息处理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否定了这一推测,说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法,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执行程序和方法与劳动教育制度不同。
尽管没有替代和接受,北京师范大学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吴宗宪说:“废除劳动教育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实际上是社区矫正制度迅速发展的重要契机
在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行,对年2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8)正式写入法律,宣布限制、缓刑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的决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宣言、假释或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吴宗宪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是有条件的短期自由刑,对象经法院判决有罪,是社会囚犯。
北京市的社区矫正事业已经开展了近十年。 年1月1日凌晨,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督管理安全“零点报告”会召开,与往年的会议不同,相关机构没有以“劳教局”的名义报告,总结了各区县的社区矫正情况。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最近向记者提供的资料,北京市司法局专门从市监狱局和市教育矫正局派遣400名民警充实区县司法局,一名司法所至少有一名民警,确保任务繁重的司法所双重警察, 管理社区囚犯较多的司法所,配备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副所长,加强教育训练,继续提高社区矫正团队的专业化水平。
吴宗宪表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迅速发展,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中应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警官。 劳教制度废除后,许多劳教干警可以从事社区矫正事业,腾空,闲置的劳教所除了一部分转变为收容强制隔离戒毒所和轻刑犯的监狱外,很多都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场所。
“很多社区矫正员集中在大中城市,现有的劳教所也集中在大中城市郊外,利用这些地方进行社区囚犯的集中教育、训练很方便。 ”。 吴宗宪说。
一位学者建议,社区矫正需要经费、人员和职权,应该切实执行立法。 在年10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计划中,《社区矫正法》居于其中。
“我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 也就是说,教了几次也改不了的轻微违法犯罪者,就是矫正和治疗其行为方式和心理。 “行为监督”是社区进行的保安处分措施,与以前传来的劳动教育相比,严格性大幅下降。 ”。 刘仁文说。
劳教制度废除后,许多学者对制度的联系空白色表示担忧。 有些学者呼吁,《废除决定》要求全部解教,完全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能再推迟了。 (记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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