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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整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在进行印刷。
一、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入合作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快速发展的先导,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经营者环境等方面,率先改革的 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高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一规划,加强协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试验。 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主体,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员工,比较有效地预防管理各种风险。 要形成可以及时总结和宣传考试实施效果的改革经验,发挥模范推进、全国服务的积极作用。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张区域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暂行调整的国务院决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刷。
五、《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年4月8日
(这件事是公开的)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定,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入合作的重要措施。 为了全面有效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术,解放思想,先行尝试,促进开放和改革,促进快速发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内陆和港澳经
(二)战术定位。
面向港澳、服务内地、世界,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广东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和全国新的改革开放先行地。
(三)快速发展目标。
经过3至5年的改革试点,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者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入合作,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特点,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辐射推进
二、网站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为116.2平方公里,涵盖三个领域。 广州南沙新区领域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水龙头领域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湾保税港区3.71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域28平方公里。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法规。
(2)功能划分。
根据区域布局划分,广州南沙新区领域要点是快速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业贸易、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具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中心。 深圳前海水龙头领域的重点是迅速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新闻服务、科技服务等战术新兴服务业,建设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枢纽港。 珠海横琴新区的区域重点是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学教育和高新技术等产业迅速发展,建设文化教育开放领先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快速发展的新载体
根据海关监管方法划分,广州南沙新区领域和深圳前海水龙头领域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领域,探索体制创新,积极快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深圳前湾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试图以货物贸易便利化为第一复印件的制度创新,首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保税服务等业务。 珠海横琴新区域试验关于货物贸易便利化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制度创新。
三、首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运营商环境。
1 .在扩大优化法治环境的开放制度建设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尝试,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统筹、公开、公平,试点开展国内对外开放的执法和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则建设,探索公众参与法规规则的起草机制,委托第三者起草法规规则草案。 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迅速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2 .根据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权利和责任一致,建立行政权利清单制度,确定政府的职能边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取消行政审批的部分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新闻化建设,探索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多部门新闻 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实施备案制的公司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的自动审批制。 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事务体系,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摸索设立法定机构,法定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功能。 建立行政咨询系统,成立由广东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快速发展提供咨询。 推进建立一体化廉政监督新机制。
3 .建立宽严相济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 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以减少和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对外开放,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为重点。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保存批准的除外),广东省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批准变更为备案管理,由广东省负责处理,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公司诚信制度,开展信用调查和等级评价,完善公司信用约束机制,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丧失惩戒制度。 完善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实施公司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公司名单制度。 以商业诚信为中心,在追溯、监督管理、执法、处罚、先行赔偿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督管理。 探索由社会组织承担服务相关领域的管理功能,建立健全领域协会法人的管理结构。 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要求,加强公司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二)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4 .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安排”)的框架下探索对港澳的更深入开放,对港澳投资者的资金 进一步取消或放宽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要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服务等行业获得。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经营国际海上船舶运输服务。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各只有5家)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 (台湾地区除外)团队旅游业务。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广东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查业务相互认识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查、三地通行”,适度开放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查业务,与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进行比较,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迅速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复诊合作试验。 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 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布局,规划特定区域,建设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的快速发展区。
5 .促进服务要素的便利流动。 推进粤港澳服务领域的管理标准和规则联系。 国家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出入境和职工生活待遇政策,研究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法,为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止在中国停留提供便利,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萨 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相互认识。 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就业、居住的港澳人民的社会保障与港澳比较有效地相关。 创新粤港澳口岸报关模式,推进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加快粤港、粤澳之间的新闻交换、监督管理相互认识、执法合作。 加快澳门车辆横琴与澳门之间便利出入政策,制定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 支持从自由贸易试验区到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直接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建设互联新闻环境。
(三)加强国际贸易职能的整合。
6 .推进贸易快速发展方法的转变。 广东港澳共同加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往来,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总部,设立综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运营中心。 探索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港澳联动快速发展离岸贸易。 加强粤港澳会展业合作,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验,平行进口汽车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要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警告客户要冒风险。 鼓励融资租赁业创新快速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相关区域的情况下,确保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现行相关税收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结算、交货单担保融资等业务。 创新粤港澳电子商务交流的快速发展模式。 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积极迅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查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持体系,加快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辅助平台的建设。 扩大服务贸易的新行业,构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探索建立华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验。 积极接受服务外包,推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新闻管理等业务迅速发展。 加强粤港澳产品检测检测技术与标准研究的合作,逐步推进第三者结果的采信,逐步扩大粤港澳三方计量服务的相互认识范畴。 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方便证书领取,加强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
7 .加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广东港澳海空港口联动机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物流中心,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快速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 探索港澳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推动港澳国际航运向高端产业内地扩张和拓展。 积极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人等产业,支持港澳投资国际远洋、国际航空空运输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航空快递国际和台湾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放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将外方持股比例放宽到51%,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委托广东省。 促进航运金融的迅速发展,建设航运交易新闻平台,迅速发展航运电子商务、结算等业务,推动设立专业化做法者的航运保险机构,国内外保险企业和保险经纪企业等服务中介为营业机构 推进中转集业务的迅速发展,允许中资企业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舰,试行开展对外贸易集装箱国内沿海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之间的沿海地带业务。 在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内中方投资者对船企业所有权的比例可以不到50%。 完全利用现有的中国资本“便利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定居登记。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公司所属的“便利旗”邮轮被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和其他国内运输。 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优化船舶运营、检查和登记业务程序,形成高效的船舶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
8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快速发展。 推进人民币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港澳地区及海外跨境大宗贸易和投资评价、结算的第一货币。 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港澳地区双向人民币融资。 在总结其他地区相关试验经验、完全宏观审慎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应适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自由贸易试验区银领域金融机构和港澳同行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 支持广东港澳三地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从港澳和海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投资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考虑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放宽区内公司在国外发行本外汇债券的批准和规模限制,筹集的资金可以根据需要在区内采用。 支持相应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用人民币进行新建、增资或准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安排》框架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和港澳地区同行开展跨境人民币信用资产转让业务。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保险企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与港澳地区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支持港澳地区和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9 .推进应对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 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法,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的进一步开放。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企业、公司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条件具备的,适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许可证银行。 港澳资保险企业降低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公司,将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港澳保险企业的分公司视为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督管理法规 支持相应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督管理法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适合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新闻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 积极推进个人外汇兑换专利机构、外汇兑换所的迅速发展和银行卡的采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兑换采用。 在加强完全相关管理办法、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支持商业银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汇离岸业务,允许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条件的中国资本银行试行开始外汇离岸业务。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建立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债管理的新模式。 在《安排》框架下,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服务行业支付服务向广东港澳三地银领域开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负责指导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政策及《非 支持相应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统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与现在的内资融资租赁试验公司同等的待遇。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快速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切实推进外商投资典型试验。 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和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物质处置机制的建立。 迅速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的贸易,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相互认识、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相互认识条件的基金参与内地和香港基金的相互认识。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开展贵金属(黄金除外)跨境现货交易。 允许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付仓库,支持港澳地区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10 .推进投资便利化。 探索本外汇账户管理的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转移和流动监测机制方面进行创新。 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方法开展跨境投资创新工作。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验。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行合作开展跨境保证业务。 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机构在宏观审慎的框架下从国外与外汇资金融合到国外发行外汇债券。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委托银行处理,在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以自愿汇款,进一步提高对外贷款比率。 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公司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区内在资本项目限度内试行换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度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合并、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建立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的妥善管理。 建立区内个人投资的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探索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国家按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港澳投资者加入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逐步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 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的品种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11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领域、市场金融风险监测判断机制,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和系统金融风险防范。 探索建立外汇一体化管理机制。 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和企业广告主体的外汇数据新闻,全面监视和评价公司、个人跨境收支,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 搞好反洗钱、反恐融资事业,防止非法资金跨界、跨区域流动,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督管理的合作和新闻共享机制。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广东港澳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处理机制,鼓励金融领域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联合法律进行专业调解,建立调解和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支持建立金融客户教育服务体系健全的制度,积极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客户教育产品和方法。
(五)增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辐射推进功能。
12 .领导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转型。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要素的集聚特征,构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换和升级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工贸易结算业务的迅速发展,结算中心的建设。 支持设立符合内销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 公司依靠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查修理等保税服务业务。 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修理和再制造业务。 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快速发展的机制。 支持公司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自主营销,扩大国内外营销互联网。
13 .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速发展综合服务区。 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泛珠三角地区广泛的经贸合作,依靠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与港澳的合作,更好地发挥辐射和牵引作用。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公司统一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形成内外贸易相互促进机制。 支持培养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报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加强泛珠三角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国际贸易,探索建立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中心、新闻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
14 .建设内地公司和个人“走出去”的重要窗口。 港澳根据金融服务、新闻信息、国际贸易互联网、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内地公司和个人“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国内公司和个人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扩大公司和个人对外投资,促进完全“走出去”的政策,保障服务和风险预防管理体系。 鼓励公司和个人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法,开展绿地投资、合并投资、证券投资、共同投资等,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依照规定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 加强港澳和项目对接、投资开拓、新闻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在海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 探索境外产业投资与港澳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专门投资境外股权的项目企业,支持有条件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四、监管服务和税收政策
(一)监督管理服务模式。
.创新报关监督管理服务模式。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湾保税港区等现有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的相关监督管理模式相比,实行“一线开放”、“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报关监督管理服务模式,海关特殊 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的计划面积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诉求的,可以按照现在的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管理规定申请扩大区域面积。 除废弃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适当放宽进口检疫、进出口检查”模式,革新监督管理技术和做法。 促进二线监督管理模式和一线监督管理模式的联系,简化检查检疫程序,以二线推行“容易出入,严防质量安全风险”的检查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广州南沙新区领域、深圳前海水龙头领域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督管理领域,按照现在的报关模式实施监督管理,不增加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方法。
珠海横琴新区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的政策批准》(国函〔〕85号)明确的“一线缓和、二线管住、人才分离、分类管理”大致实施分线管理。 进入横琴的进口废弃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进入横琴后,无法区分批次散装货物,以现在的进出口商品检查模式管理。
2 .加强监督管理合作。 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基本,加强各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合作,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二)税收政策。
切实执行现有的相关税收政策,发挥对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大致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进行试点。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督管理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不变。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其他区域。 另外,积极研究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完全适应海外股票投资和离岸业务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不会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 结合上海考试实施情况,在统一判断政策效果的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考试问题。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海外旅行者的购物出境退税政策。
五、保障机制
(一)法制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外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则的部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投资行业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验,及时处理试验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广东省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安排》辅助细则。 广东省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条例和管理方法。
(二)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一协调下,广东省根据考试副本,按照总体计划、阶段性实施、率先突破、阶段性完整的大体组织实施。 有利于齐心协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同时按照有利于各领域独立自主运营的大体,建立合理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体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事项纳入粤港、粤澳合作席位会议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领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观察研究新情况,处理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建设和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判断宣传。
自由贸易试验区必须立即总结创新的经验和成果。 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业的判断,必要时委托内地和港澳第三方机构独立判断,并将判断结果报告国务院。 复制飞行员效果好、可宣传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向全国其他地区宣传。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整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在进行印刷。
一、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定,是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创新管理模式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快速发展的先导,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术,在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台湾经济合作新模式的探索、法治化经营者环境的建设等方面,率先发挥改革潜力 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一规划,加强协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行试验。 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主体,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员工,比较有效地预防管理各种风险。 要形成可以及时总结和宣传考试实施效果的改革经验,发挥模范推进、全国服务的积极作用。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张区域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暂行调整的国务院决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刷。
五、《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年4月8日
(这件事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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