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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晓伟报道,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体系,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人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估人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保险经纪人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根据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批的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为投保人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保险公司和办理保险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公估人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的评估、检查、评估、损失调整及相关风险评估。保险估价师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估价师及其分支机构。同时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估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领取备案表。中国保监会应当自保险公估人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告备案情况。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和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保险评估师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承保前后的检查、估价和风险评估;保险标的脱离危险后的调查、检查、损失评估调整和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等。
标题:保监会就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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