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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金融精准扶贫开发战略的前沿阵地,是有效落实Xi总书记“精准扶贫”指示精神的根本环节。贫困县基层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精准扶贫”效果关系到扶贫攻坚战的成败,是贫困县各级金融机构在扶贫工作中必须不断探索的课题。为此,笔者对黑龙江省青冈县金融精准扶贫的发展进行了调查。
三个主要问题
第一,金融机构与扶贫目标的动态准确对接不够。目前,贫困县金融机构与扶贫目标的对接主要是通过当地党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来实现的。虽然扶贫部门可以获得扶贫对象的相关信息,但政府、银行和扶贫对象之间的动态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导致部分贫困家庭的数据仍然停留在扶贫家庭名单上,使得金融扶贫的实施无法准确对接贫困人口的动态。
二是完善政府扶贫信用担保基金机制建设。主要表现在扶贫信贷担保资金总量不足。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青冈县设立了财政投入1000万元的扶贫信贷担保基金账户,作为扶贫贷款风险担保基金,青冈县贫困人口达到11万人,与贫困家庭的贷款担保需求相比明显不足。同时,由于担保资金缺口较大,一方面整个扶贫贷款进度被延误,另一方面补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也导致金融机构扶贫贷款风险增加。
三是扶贫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调查显示,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贷款时,一般采取与央行扶贫再融资年利率1.75%相同的价格发放扶贫贷款,正常贷款利率均在8%以上。由于利率导向的优惠作用,一方面,一些正常的贷款人和龙头企业变相要求扶贫贷款,增加了基层信贷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利用扶贫再融资发放扶贫贷款,不仅利率低,而且收入下降,削弱了一些金融机构的参与意识。
四点建议
一是多方合作,建立动态信息平台。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扶贫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准确的扶贫大数据信息平台,真实反映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情况。同时,政府牵头,财政、农业、扶贫、民政等部门参与,通过精准扶贫推介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报告阶段性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金融机构应创新扶贫专项信贷产品。有必要为贫困家庭开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促进金融精准和扶贫的良性循环。金融机构应结合当地产业特点,研究开发专项扶贫产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助推力,扩大受益群体,改善“不敢贷”和“不能贷”的农村贷款现状,增强金融精准扶贫的内生动力。
三是完善保障体系,增强金融机构的参与意识。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建设政府注资+企业投资的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将贫困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种植业和养殖业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形成“保险+信贷+扶贫”的联动机制。
四是建立扶贫金融专项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信贷和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区别对待担保资金和利率补贴的扩大比例,对能够积极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企业和脱贫积极性高的贫困人口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做好扶贫信贷产品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的等待、依赖和匮乏的思想。通过对专项金融评估机制的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对扶贫工作做得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
标题:贫困县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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