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53字,读完约3分钟

中新网10月19日电(记者刘晓伟)记者近日报道,“104岁养老保险”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刘女士在一家银行网点购买了一种保险产品。本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6月8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7日。合同的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感到困惑,认为保险合同“荒谬”,在网上引起热议。据了解,刘女士购买的保险是全险产品,但公众热议的“百年保险”实际上是对全险的误解。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全寿险产品的了解,提高理性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今天发布了《全寿险产品消费提示》。

保监会发布终身寿险产品消费提示

所谓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终身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终身保障。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2000-2003),可计算出被保险人年满105岁之前的终身保险费率。就“104年保险”而言,考虑到被保险人即刘女士的儿子在投保时只有一岁,保险合同持续104年并不“荒谬”。作为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年龄与合同的保险期限无关。假设刘女士当时为自己投保,即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由于她已经年满38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为67年(105-38),在这种情况下,“104年保险”显然是不现实的。

保监会发布终身寿险产品消费提示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应合理购买全寿险产品。首先,相比之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比定期寿险有更长的保险期和更强的储蓄。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和需求进行选择,从而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此外,对于保险期在一年以上的全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合同中关于犹豫期的相关规定(一般在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字后10至15天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消费者在犹豫期间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不超过10元的费用外的所有已付保险费。如果你在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消费者可能会有一定的损失。建议尽可能避免中途投降。

保监会发布终身寿险产品消费提示

同时,根据寿险的设计类型,整个寿险产品可以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全能型。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普及型产品,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盲目购买:分红保险的未来分红水平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的未来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甚至可能亏损;普遍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费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受合同约束。

保监会发布终身寿险产品消费提示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全生命保险产品时,必须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慎重选择,以明确购买保险并享受保障。

标题:保监会发布终身寿险产品消费提示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