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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典快运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典快运”及“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国鑫快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鑫快运金融服务业基金的议案》。双方同意,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枢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枢轴创业投资”)将与国鑫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鑫宏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宏盛”)合作。具体为:(1)国鑫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由支点创业投资或指定机构投资245万元,国鑫宏盛或指定机构投资255万元共同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支点创业投资或指定机构持有49%的股权,国鑫宏盛或指定机构持有51%的股权。(2)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国鑫运通金融服务业基金”(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总规模20亿元,分阶段募集。基金第一期为5亿元人民币,每期期限为5年。每项基金募集时,广电快递优先认缴出资。国鑫宏盛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了不少于20%的首笔基金份额,广电快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了不少于20%的首笔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筹集。(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wwwinfo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6年4月,深圳市国鑫云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国鑫宏盛认缴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枢轴创投认购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wwwinfo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前,设立珠海国鑫云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已经签署,工商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一、珠海国鑫云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签署
深圳市国鑫快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广电快运(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人”)和国鑫宏盛(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了《珠海市国鑫快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1.1建立基础
1.1.1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1.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1.2.1本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珠海国鑫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2.2尽管有第1.2.1条的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并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或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主要营业场所
1.3.1该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是珠海市横琴新区包华路6号105 -17349室。
1.3.2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合伙的目的和业务范围
1.4.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以投资投资项目为目的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并将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并购等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
1.4.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批准)。
1.5合伙期限
1.5.1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自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第一个项目投资之日起满五年止。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认缴资本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1.5.2从第一个项目投资之日起两(2)年为有限合伙的“投资期”,从投资期结束(不含结束日)至有限合伙期满(含期满日)为有限合伙的“管理和退出期”。
(二)合伙人及其投资
2.1伙伴
2.1.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超过四十九(49)名,普通合伙人不得超过一(1)名。
2.1.2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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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因合伙人姓名/地址的变更或合伙人的退股、入伙、产权转让、继承、退市、减少认缴出资等原因,导致合伙人姓名/地址、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变更相关信息的合伙人应在变更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人的书面通知或出资的变更,及时更新附件一及因附件一变更而需要调整的其他条款(如有),并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
2.3认缴出资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见2.1.2。
2.4缴款
2.4.1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分期出资。交付日之前,有限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的,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各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认缴出资比例缴纳出资;交付日后,各合伙人应在交付日后三十(30)天内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50%,其余50%的认缴出资额应在实收出资使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的管理费、被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被投资项目的承诺但未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项目的后续投资预留金额)达到实收出资额的70%后30天内缴纳。
2.4.2虽然第2.4.1条有规定,但如果在交付日之前,部分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超过50%,则各合伙人应在交付日之后三十(30)天内缴纳出资,以与实收资本出资比例最高的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一致。剩余的认缴出资应在实收出资使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的管理费、被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被投资项目的承诺但未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项目后续投资预留金额)达到实收出资额的70%后三十(30)天内缴纳。
2.4.3普通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付款通知。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有限合伙人应缴纳的出资额、缴款日期等信息。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支付通知的要求,在支付日或之前向有限合伙企业的托管账户全额支付出资。
2.5迟缴出资
2.5.1未按约定足额、及时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拖欠出资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出资罚款。自付款日次日起,逾期付款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一(1%)计算。)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投资的违约金。
(2)补偿。对其违约给有限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时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或偿还债务而遭受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因向拖欠出资的合伙人追索出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而发生的法律服务费。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从其未出资时的可分配现金收入中扣除本段规定的补偿。
(3)违约出资的分配。从缴款通知规定的缴款日后的第二天起,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收入,在计算这些违约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时,应减去这些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一)上述第(1)项和第(2)项下的未缴出资罚金或补偿(如有);(ii)有限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因其出资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保留分配的金额。从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后的第二天起,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在收入分配期间保留分配给这些违约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以支付这些违约合伙人应分摊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资本罚金或赔偿。当无出资的合伙人退伙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终止时,在支付了应由无出资的合伙人分担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退还给无出资的合伙人。
(5)宽限期。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日期后十五(15)天为“宽限期”,拖欠出资的合伙人应当在宽限期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并按照上述第(1)-(4)条的规定承担拖欠出资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敦促违约合伙人支付资本,但违约合伙人支付资本及其违约责任不以普通合伙人的敦促通知为前提。
2.5.2如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应继续按照第2.5.1条的规定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1)自宽限期届满后的第二天起,无出资的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或其他相关适用法律有权做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但是,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仍应当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分摊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
(2)自宽限期届满后的第二天起,普通合伙人可以(I)将违约合伙人的未缴认缴出资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或(ii)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支付未缴出资,或(iii)相应减少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
(3)如果无出资的合伙人实际上已经从有限合伙中取得收入,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无出资的合伙人返还上述收入。
(四)本有限合伙企业截至退出之日的费用,拖欠出资的合伙人仍应承担其认缴的出资比例。
(五)宽限期届满后次日起,经普通合伙人提议,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退伙。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通知送达其出资不实的合伙人之日起生效。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将其应得的财产份额返还给未缴纳出资的退伙合伙人,即该退伙合伙人未追缴的实缴出资,并扣除该退伙合伙人应缴纳的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返还或支付给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款项以及应分摊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就本条而言,如果拖欠出资的合伙人拒绝接受应返还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存入,存入的所有费用应从应返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2.5.3尽管有第2.5.1条和第2.5.2条的规定,如果拖欠出资的合伙人在宽限期内已经缴纳了未缴的出资、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他将再次成为不符合约定的合伙人。
2.5.4为避免疑义,根据第2.5.1条和第2.5.2条,支付给有限合伙企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而不是违约合伙人的实收资本。
2.5.5普通合伙人可以将第2.5.1条和第2.5.2条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适用于拖欠出资的合伙人,也可以选择不适用第2.5.1条和第2.5.2条,直接选择以下措施:
(1)直接启动仲裁程序,向拖欠出资的合伙人追偿以下款项:(一)未缴出资额;(二)出资违约金自缴纳日次日起计算;㈢补偿;(四)有限合伙企业因仲裁程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
(2)与拖欠出资的合伙人达成其他结算方案。
2.5.6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和每个合伙人因其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负责。此外,其他违约方也应按照上述第2.5.1条和第2.5.2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1.3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分享利润,分担损失。
3.1.4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1.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3.2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1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2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2.3普通合伙人按照约定分享利润,分担损失。
(4)投资业务
4.1投资范围和方式
4.1.1对境内外未上市企业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其他投资。
4.1.2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用认股权证投资股权或债权。
4.2重点投资行业
重点投资金融服务业的高增长企业。
4.3投资决策
4.3.1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和操作质量,经理应成立投资与退出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并做出决策。
4.3.2有限合伙无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报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由经理承担。
4.3.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
4.4投资限制
4.4.1单个项目(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
4.4.2投资项目退出后,将根据本协议进行分配,不用于后续投资。
4.5投资后管理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经理定期跟踪、服务和管理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4.6投资风险防范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经理在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后管理和项目退出过程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4.7投资退出方式
4.7.1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有限合伙公司出售被投资公司股份实现退股;
(二)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后,有限合伙企业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并退出;
(三)有限合伙企业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份额或者资产实现退股;
(四)被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4.7.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人广州广典快捷金融电子有限公司有权优先购买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对象的股权,具体购买事宜由有限合伙企业与广州广典快捷金融电子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4.8债务和担保限制
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借款和提供对外担保。
4.9闲置资金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出于现金管理的目的,闲置资金将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和计息理财产品,如国债、投资级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保本型)、货币市场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等低风险、流动性强的证券,其他投资除约定须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外。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现金分配
5.1.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是指在扣除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税费、预留资金和未支付费用后,普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下列收入的可分配部分:
(1)有限合伙的项目投资收益(包括撤回项目投资的本金和利润)(“项目投资收益”);
(2)投资期结束后,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投资或不再用于其他目的的实缴出资(“未用出资”)可以返还给各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和其他现金收入(“投资经营收入”);
(4)有限合伙企业的临时投资收入、罚款收入、补偿收入、费用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5.1.2有限合伙企业收到项目投资收益后,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其分配给各合伙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现金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在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时间进行分配。
5.1.3本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投资。
5.1.4根据本协议第5.1.1条和第5.1.2条,项目投资收益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根据有限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将项目投资本金分配给各合伙人;
(2)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直到每一个实收资本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达到每年8%的简单利润回报;
(3)当单笔利息年化收益率大于8%(不含本数)但小于10%(含本数)时,等于8%的部分分配给所有合伙人,超出部分作为收益分成的补充分配给一般合伙人;
(4)剩余收益的最终分配,其中80%按照有限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分配,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2非现金资产的分配
5.2.1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实现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投资,避免实际情况下的非现金分配;但是,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5.2.2如果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是公开交易的证券,其价值应由这些证券在分配日前十五(15)个交易日内的平均交易价格决定;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代表超过三分之二(不包括)实收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参照公平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5.2.3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5.2条向合伙人分配非现金资产时,应视为投资项目已经处置完毕,并按照第5.1条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按照确定的价值进行分配。
5.2.4有限合伙企业分配非现金资产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该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根据其指示,将其分配的非现金资产委托给普通合伙人处置,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与相关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5.3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分配给合伙人的资金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合伙人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4损失分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5.5具体分配方案及会计处理
全体合伙人一致授权普通合伙人根据第五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各项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判断、决定和选择适当的收入确认、成本分担和损失分担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6.1职业
6.1.1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任何新合伙人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加入合伙企业。
6.1.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1.4新入伙的合伙人视为同意在入伙前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1.5新聘用的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后享受24小时投资冷却期。在投资冷却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却期结束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适当方式,指导基金销售促进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
6.2有限合伙人的退出
6.2.1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或减少认缴出资和/或实缴出资。
尽管有上述协议,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通过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退出有限合伙企业。
6.2.2在下列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当然会退出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人中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有限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宣告破产的;
(3)有限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格,并丧失该资格;
(四)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视为退伙的情形。
依职权撤回的生效日期是依职权撤回的实际日期。
6.2.3有限合伙人因上述约定被迫退伙或者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解散。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1)其他现有合伙人或后续有限合伙人,他们有意愿继承退休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2)相应减少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在退出生效后三十(30)天内做出上述决定,并通知所有合伙人。
(1)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愿意继承的现有合伙人或后续有限合伙人应继承已退休的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则已退休的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或资产管理人)和现有合伙人或后续有限合伙人应自行协商由继承人支付的对价,双方应自行结算。
(2)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减少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应将其财产份额返还给退休的有限合伙人。具体金额应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6.2.4条确定。根据第5.1条分配有限合伙企业时,将根据第5.1条分配给所有合伙人(包括退休合伙人),直至退休的有限合伙人收回应返还的财产份额。但是,如果已退休的有限合伙人仍未能收回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后应返还的财产份额,则已退休的有限合伙人无权向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和任何有限合伙人)主张其尚未主张的权利
6.2.4有限合伙人退伙,被迫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返还的财产份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1)已退休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从退休前发生的合伙企业费用金额和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总额(税前)中扣除;
(2)由普通合伙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待退金额=有限合伙企业在退出生效日的账面净值×退休有限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占有限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比例
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未撤回的,以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为准,部分实现的,按比例计算;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有确认损失的,应当按照投资成本扣除确认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6.2.5新聘用且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在募集机构成功回访前要求退伙并向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退伙自书面通知送达普通合伙人之日起生效。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募集机构应当退还全部认购资金(如有),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同意不承担违约责任。
6.2.6在普通合伙人批准的其他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则上按照第6.2.4条的约定返还财产份额,但合伙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6.3普通合伙人的退出
6.3.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解散或清算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者清算前,不得要求其退伙,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它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解散或终止自己。
6.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当然应当退伙:
(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宣告破产的;
(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协议退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如果普通合伙人没有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有限合伙将进入清算程序。
6.4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7)违约责任
7.1违约责任
7.1.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1.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各方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8)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新加入的合伙人自签署之日起受本协议约束。
二.珠海国鑫云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工商登记注册
近日,珠海市国鑫云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珠海国鑫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tu1m8m。;
类型:有限合伙。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包华路6号105-17349室;
执行合伙人:深圳市国鑫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龙勇);
经营范围: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非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7日;
合伙期限:2021年8月17日。
三.其他的
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披露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建议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供参考的文件
1.珠海国鑫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
2.珠海国鑫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宣布。
广州广电云通金融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9日
标题:参与设立国信运通金融服务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10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