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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2016年7月22日,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8月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将于2016年8月9日星期二下午2:00举行。

2.网上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9日。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8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9日下午3:00。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广州绕城路1号广州绕城大厦32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意锋先生

(6)出席会议:

1.共有16名股东及代理人参加了本次会议的表决,代表1,228,314,899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82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122775.161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7982%;

共有7名股东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代表563,284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3%。

2.本次会议共有13名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5%的投资者)参加投票,代表7407803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065%。

其中,6名中小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代表6844519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832%。

7名中小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代表563,284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3%。

3.公司6名董事、1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陈豪先生出席会议。北京金城通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会议合法有效。

(7)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中小投资者的票数应当单独计算。因此,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5%的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将单独统计。

二.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这次会议上,没有人反对或修正这项提议。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一)》。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该提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二)。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该提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修正案(一)。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该提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修改建议书(二)》。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该提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修改建议书》。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6)审议通过《修改建议书》。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该提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该提案的投票结果是:

该提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城通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和吴涵律师见证了会议并作了总结发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主要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的全文已于公告日在wwwinfo上发布。

四.供参考的文件

1.宏达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城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宣布。

宏达兴业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0日

标题: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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