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咨询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咨询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咨询稿)。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中的行为清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中的行为清单。边肖拿起工程领域的行为目录和通知中的一些内容供你参考(三种方法的全文附在文章末尾):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共同处罚的信用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不诚实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3.不诚实联合惩戒对象行为清单:
不可信联合纪律对象列表中包含的行为列表
下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房地产市场。
34.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未通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0.未取得房地产测绘业务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而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
4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动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的工资追逐事件,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45.对实行通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且有较大影响的;
46.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7.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
4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者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未办理验收手续的;
(4)标准定额。
49.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0.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整改不力的;
(5)城市建设。
61.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政策精神,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造成损害的;
62.违反国家规划标准的强制性内容,设计方案的;
63.粉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七)建筑节能和科技。
70.虚开报销发票、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71.认定提供和使用假冒或者有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不良影响的;
(9)城市管理。
7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
79.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期限未拆除,未履行限期拆除义务的;
82.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8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逾期不改正的;
8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改正的;
89.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
(10)其他。
92.有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优标准、绿色建筑标志、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
95.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后,认定工程款拖欠,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
96.人民法院发现地下公共设施隧道建设运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97.根据法律,企业是由参与黑与恶的人经营或参与的;
98.谣言和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论;
99.拒绝执行生效的司法裁决;
100.被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
10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关键焦点对象列表中包含的行为列表
信用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或多次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标准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对在限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重点,应及时移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标准定额。
3.不符合企业资质,违反执业规范的;
(3)城市建设。
4.设计建造一座“贪、媚、怪”的建筑,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5.垃圾污水处理、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整治等公私合作项目中标后,确定不按合同施工,或工程进度延误,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运行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
6.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现场勘察不详细,工程设计和施工不符合标准,或工程施工质量不高,需要整改;
7.粉尘管理工作不到位;
(e)建筑市场。
23.确定施工单位有违法承包,中标人有分包或违法分包的;
24.通过相互勾结,恶意组织囤积货物、投机和抬高材料价格;
25.在招标代理、工程招标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26.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者从事违法建筑活动的;
27.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
28.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9.经认定,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0.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和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限期改正;
31.确定项目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2.以投标、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
33.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4.合同未按要求归档或者实际履行与归档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35.无施工许可证开工,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36.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
37.经认定拖欠工程款、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8.认定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农民工群体参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39.如果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在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投标,则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将被分解成多个部分,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避免投标;
40.虚报工程进度或者使用虚假材料取得预售资金,未依法将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
41.认定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42.确定招标人在不合理的条件下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3.确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
44.确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
(七)工程质量和安全。
47.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
48.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违反法律法规拖延、隐瞒或者谎报的;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施工活动的;
5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逾期不改正的;
51.提供和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重大影响的;
52.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八)建筑节能和科技。
53.未申请或未取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志,以假冒伪劣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和申报,开展市场活动,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
54.获得绿色建筑或者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志的建筑或者产品不合格,或者违规使用该标志超出范围的;
(9)城市管理。
5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获取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信息,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56.拒不办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57.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10)其他。
63.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6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或扣押资质和资质(注册)证书的;
65.建设单位及时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66.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6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68.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
4.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机构采取以下特别惩戒措施:
(a)行政限制和处罚。严格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项目审批,严格限制金融资本项目申请,限制参与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执行市场和行业禁令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第一次评审的资格。
(二)市场约束和惩罚。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指标,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人,应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赞助、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约束和惩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机制,在会员信用档案中记录严重失信行为。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估。支持行业协会根据行业标准、法规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不可信成员实施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拒绝和劝导等纪律措施。
(4)社会约束和惩罚。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建立健全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平、独立、合格的社会机构开展大数据舆情监测,对失信行为进行监测,并编制和发布区域和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5.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投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标题:重量很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建筑行业不诚实行为的详细目录,处罚令人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929.html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