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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这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进入第二、三产业就业。相当多的农民将他们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主要承包商与主要经营者分离。
为了顺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农民保留承包经营权和转让经营权的需要,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实施了集体所有制、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立”。
11月3日,农业部部长韩长福在国务院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权分立”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了农民的承包权,解放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实行三权分立是历史的必然
这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阐明了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落实“三权分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出让、改善“三权”关系作出具体规定;提出确保“三权分立”有序实施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韩长斌说,《意见》的目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科学界定“三权”的内涵、界限和相互关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农民利益。集体、承包农民和新的经营实体的权益;第二,通过“三权分立”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爱情基础、净值、信息)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要素流动,培育新的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障。
韩长斌表示,实行“三权分立”,在保护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的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土地经营权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主导作用。
处理传统的承包农民
新的业务主体关系
截至今年6月,中国2.3亿农民中已有7000多万人转移了土地,占30%以上,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已有50%以上转移了土地。土地承包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经营权的新主体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它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却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
韩长斌强调,实行“三权分立”后,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承包农民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
为此,《意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承包农民在使用和转让承包土地中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得强制或限制其土地流转。与此同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抵押担保方面,承包农户被赋予了更充分的土地权利。第二,要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出让,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出让土地上占有、耕种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企业预期,使其放心投资、培肥土壤、改善农业基础设施。
韩长斌表示,《意见》明确了承包土地的农民和新的经营主体的权利,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流转纠纷,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发放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据资料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达4.6亿亩,占承包耕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达到一半,有350多万户农户经营规模超过50亩耕地。
加快土地经营权的释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现三权分立的重要目标之一。为确保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的期望,《意见》规定了经营权的内涵、权力和流转形式。
就经营权的内涵而言,《意见》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培育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它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企业实体通过流转合同获得土地经营权。
关于经营权,《意见》明确了经营单位有权使用出让的土地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的收入,并有权在出让合同期满后按照同等条件续租承包土地。经承包农民同意,经营单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经农民集体备案,并征得承包农民同意后,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主体,也可以依法设定抵押。被转让的土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根据合同获得。
此外,《意见》鼓励创新方式,鼓励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以农代种,通过多种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经营权出让方式。
标题:实行“三权分置” 让土地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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