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都川管理研究部安排以下问题供您参考!
1.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的动态绩效信息将通过网络进行录入。这个平台将成为行业治理的利剑。
(1)制定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标准。
(2)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所有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沟通和共享。
(3)及时上传企业数据:施工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数据上传到相关部门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
整个网络将覆盖建筑业的现场表现信息,这将是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大数据库、一个平台和社保缴费信息全国联网之后的又一把市场监管利剑!
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时足额向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工资专户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
3.全面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在进入施工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相关施工人员实名管理平台上注册,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施工作业相关的活动。
4.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均纳入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范畴。
5.进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数据更新,再次从事建筑工作的,施工企业应再次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6.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出入口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对于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7.对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费用可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披露的)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养专业技术工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是指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的聘用、培训、技能和权益保护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条例,指导和监督各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全面实施建筑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所有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沟通和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意施工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施工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工资专户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制定自己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兼职)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人员,并通过信息手段实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相关部门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依法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承担工程的施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聘用的施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筑业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受聘建筑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施工人员实名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施工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经理,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动负责人等,对所承担项目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均纳入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施工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就业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教育程度、工种(专业)、技能水平(职称或岗位证书)以及施工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安全培训。
就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出勤、工资支付和就业记录。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投诉举报、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真实身份信息,收集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和更新;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为施工人员建立实名管理台账;根据项目所在地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施工人员收集的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
进入国家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数据更新,再次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企业应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设备,实现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出入口门禁系统,电子打孔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于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的电子考勤和图像、视频等电子文件至少保存2年。
对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费用可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直接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施工人员权益保护标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和应用单位应当制定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以及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应用分析、新媒体和信息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护预警机制,有效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为建筑工人服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访谈结束后,如果整改仍被拒绝或不到位,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重随机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实名制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查处与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有关的投诉和举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犯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者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纳入标准化现场考核内容。建筑工人的实名信息可以作为相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争议的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激励措施,支持施工企业认真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如果拖欠工资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发生,农民工的工资可以减免。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企业和个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其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和企业资质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拖欠工资者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中,通过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禁指定建筑企业以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购买相关产品;不要以各种借口收取费用,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违反规定要求施工企业使用某种产品或乱收费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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