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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了国务院令第667号,颁布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根据《条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和运作。由中央预算拨款、国有资本转让、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补充和调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条例》按照审慎、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基金管理和运作的若干风险防控措施: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投资境内外市场的营运基金,合理配置国务院批准的固定资产。收入、股票和未上市股票;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制定基金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基金管理和运营情况;委托基金投资的,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和专业托管人中选择并进行评估。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投资管理人的谨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资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的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和托管人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进行监督。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招标对基金进行审计,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公众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标题: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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